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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采购的立法规范
http://www.100md.com 2001年3月15日 健康报
     当前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际上并非是我国招投标法中的招标。因为涵盖了询价、议价、竞争性谈判等合同准备方式的内容,是招投标法没有涵盖的,甚至可以说有些与招投标的规范是互相矛盾的。同时,由于医药采购的特点,完全遵循招投标法的规定是不可能的。

    从政策的构想模式来看,推进医药流通体制改革,招标形式具有其他形式无法比拟的公开性,可以减少灰色收入,达到有效监管并降低药价的目的。因此,药品采购应当采取类似于招标而又并非招标的方式来实行。它是一种“准招标”,是指采用招标的公开邀请出售方、公开评定出售方出售要约的各项指标、并择优确立出售方的采购方式。也就是说,医药采购并不能依据招投标法,而是依据合同法和民法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某些环节要参考招投标法。

    这种“准招标”该如何立法规范呢?笔者认为,所谓准招标,一方面是指此过程的部分活动应按招投标法中的规定进行,如规定公告式不定向邀请为惟一合法采购形式,规定在确定药品出售人之前药品出售信息的保密性,规定确定药品出售人程序的公开性。具体规范包括几个方面:医疗机构、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或经办机构(下称采购机构)据采购计划制订采购文件;代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必须具有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必须具有完善的安全制度、保密制度,应积极准备CA认证;采购文件应当符合招投标法关于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机构在要约有效期内确定药品卖方的,发出要约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已经发出的要约文件继续有效;采购机构应当和该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采购文件制订完毕后,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文件条目和步骤接受药品生产经营机构的出售要约文件和资格文件,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依照有关规定评审出售要约人的各项出售指标(合同条件)。

    准招标的另一方面是指在以上前提下,允许采购经办机构自主确定公告的期限、评定药品出售人综合指标体系、资格审查方式,允许采购经办机构在出售要约人不满三人时按照有关规则择优确定药品出售人。具体内容有:医疗机构准备采购药品,参考上一年度使用量,并依据一定的合理预测,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机构办理公告、规定发出要约截止时间等期限不受招投标法限制;评审组织依照质量和价格双重评审体系决定最佳药品采购对象,即药品卖方;评审组织在响应当次采购邀请发出出售要约的要约人中确定最佳药品采购对象,以综合条件最优的单位为采购对象,条件最优的单位不签署合同的,以条件次优的替补,依次类推,最终条件最优单位的药品报价高于前期药品最高限价的95%的,采购机构转入议价和谈判确定采购对象,通过谈判和议价仍然不能达到以上标准的,采购机构应当和取得最高限价参考合同的采购机构联系,以该药品出售企业为采购对象。

    准招标的再一方面是指关于公开性的其他特别规定,如采购机构应当依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成立评审组织;评审组织负责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的制定;在确定采购对象时,应当保证纪检、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适时、无限的监督便利;评审组织、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应当报卫生和药品主管部门备案。,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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