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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8600
十五条标准认定假药劣药
http://www.100md.com 2001年3月30日 北京青年报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10章106条,比自1985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增加了近1倍的条款,老药品法的60条中只有2条没有改动,其他58条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修改。

    增加行政执法强制措施或紧急控制措施

    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涉嫌生产经营假药、劣药等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紧急控制措施。药品监督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扣压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天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已确认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食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5天之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天内依法作出决定。

    假药、劣药有了新的评定标准

    为了配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新的《药品管理法》还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制定了新的认定标准。

    我国重新认定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范围中的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行为中有8种,劣药和按照劣药行为论处的行为有7种。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按假药论处的有: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或者配制,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按劣药论处的有: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制售假劣的将被吊销经营资格

    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将罚款以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不仅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其许可证,使其丧失生产经营药品资格。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我国对制售假药劣药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均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司长赵晓鸣表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情节严重的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限其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整理/顾子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