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会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停止受理药品广告的申请工作。
国家药监局停止受理广告申请的范围包括保护期内的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及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对今年5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广告申请,国家药监局将继续严格按规定审查,合格的核发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批准文号超过一年有效期后自动作废。对经审查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广告,国家药监局将继续依法检查发布情况,发现违法发布的要及时处理,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国家药监局指出,今后申请发布境外生产药品的广告,须由进口口岸药品检验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和审查。原由国家药监局负责审查的16个药品广告重点媒介,仍不得发布地方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的广告。各地对经批准的地方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广告,须注明“不得在重点媒介发布”。
(查看原文)
参见:药品信息 > 药材市场 > 药品广告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