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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8967
杭州一“变性人”状告医院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17日 健康报
     3月29日上午,李某诉杭州市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李某诉称,1992年2月27日,她在某医院做了由男变女手术,但不久就发现手术做得不成功,在经过修复手术后,还是不能达到自己的要求。2001年1月15日,李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据悉,这起“变性人”公开状告为其做变性手术医院的官司,在全国尚属首例。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焦点是:手术到底是成功还是失败?评判的标准又是什么?诉讼时效是否超期?

    原告李某认为,由于被告的极端不负责任和自身手术能力的欠缺,致使手术失败,损害了他的身体,并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应按医疗事故和精神赔偿等方面的有关法规来评判。但被告则认为,医院为李某做的变性手术是成功的,护理也是规范的。

    医院认为,阴道萎缩和阴道口疤痕挛缩是不能等同的。事实上,李某所说的“肉环”是阴道口疤痕挛缩,这是手术后的必然结果;而这些,李某在手术前的报告单上签字时就已被明确告知。

    针对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和第137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李某是1992年年底做手术,到2001年1月15日才向法院起诉,8年期间从未向被告要求赔偿,所以李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期限。

    而李某则认为,只要她所遭受的痛苦仍在延续,就不存在诉讼期限问题。

    到底孰是孰非,法院没有当庭判决。要知道判决结果,还得假以时日。(古杭),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