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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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4日
㈠ 可报销范围
职工符合下列就医规定,因疾病、生育(含计划生育)、工伤、职业病等事由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
职工在指定或挂钩的医疗机构(含单位内部设立的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职工因急症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职工因急诊按规定已办妥转诊或批准手续后在就近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经指定或挂钩的医疗机构办理市内转诊后在有效转诊期内就医或住院的医疗费用。
职工赴外地出差、探亲期间,在当地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职工因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定居外地期间,在指定的当地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㈡ 不可报销范围
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肇事等造成职工伤害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各种鉴定费、验伤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指经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发生以后的一切医疗费用。
未经市卫生局批准的或无收费标准的各种项目的费用。
专门进行科学研究和临床验证的医疗费用。
职工经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通知出院而不出院,或医疗机构故意留滞病人,其继续住院(包括监护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职工因下列各种美容整形、矫形和健美需要施行各种手术及治疗处置等发生的费用(有需要的工伤患者除外):
⑴ 各种美容、健美治疗,如治疗重睑(开双眼皮)、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痣、痤疮疤痕、白发、植发、多毛症、减肥、隆鼻、隆乳、穿耳洞、牙漂白、面膜、美容、健身按摩等费用。
⑵ 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斜视、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口腔整畸、装义眼、验光配眼镜、近视矫正、打鼾手术(呼吸窘迫症除外)、矫身材、平足等治疗费用(小儿麻痹症、先天性斜颈、唇腭裂除外)。
临床基因扩增(PCR)检验费用, 百拇医药
职工符合下列就医规定,因疾病、生育(含计划生育)、工伤、职业病等事由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
职工在指定或挂钩的医疗机构(含单位内部设立的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职工因急症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职工因急诊按规定已办妥转诊或批准手续后在就近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经指定或挂钩的医疗机构办理市内转诊后在有效转诊期内就医或住院的医疗费用。
职工赴外地出差、探亲期间,在当地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职工因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定居外地期间,在指定的当地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㈡ 不可报销范围
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肇事等造成职工伤害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各种鉴定费、验伤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指经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发生以后的一切医疗费用。
未经市卫生局批准的或无收费标准的各种项目的费用。
专门进行科学研究和临床验证的医疗费用。
职工经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通知出院而不出院,或医疗机构故意留滞病人,其继续住院(包括监护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职工因下列各种美容整形、矫形和健美需要施行各种手术及治疗处置等发生的费用(有需要的工伤患者除外):
⑴ 各种美容、健美治疗,如治疗重睑(开双眼皮)、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痣、痤疮疤痕、白发、植发、多毛症、减肥、隆鼻、隆乳、穿耳洞、牙漂白、面膜、美容、健身按摩等费用。
⑵ 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斜视、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口腔整畸、装义眼、验光配眼镜、近视矫正、打鼾手术(呼吸窘迫症除外)、矫身材、平足等治疗费用(小儿麻痹症、先天性斜颈、唇腭裂除外)。
临床基因扩增(PCR)检验费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