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须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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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4日
凡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须持以下证件及证明:
一、双方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出国人员持护照)
1、户口卡或居民身份证丢失者,须由辖区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原身份证号码证明。
2、离过婚的应在户口卡上注明""离婚""字样;丧偶的在户口卡上注明""丧偶""字样。
3、户口卡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
二、婚姻状况证明
1、该证明由本人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
2、""婚姻状况""一栏内,只能填未婚、离婚、丧偶三者之一。
3、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只能加盖该单位人事、劳资、办公室或该单位公章,其它印章无效。
4、该证明有效期为两个月。
三、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1、 必须到指定的婚检医院检验(指定的婚检医院系
指各区县的妇幼保健院、解放军总医院、海军总医院和空军总医院)。
2、 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四、三张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纸合影像片。
五、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包括《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1991年10月24日以后的一审判决书,须由原审法院出具该判决书的生效证明)。
六、办理结婚登记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全天。
七、咨询电话:62532490。, 百拇医药
一、双方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出国人员持护照)
1、户口卡或居民身份证丢失者,须由辖区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原身份证号码证明。
2、离过婚的应在户口卡上注明""离婚""字样;丧偶的在户口卡上注明""丧偶""字样。
3、户口卡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
二、婚姻状况证明
1、该证明由本人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
2、""婚姻状况""一栏内,只能填未婚、离婚、丧偶三者之一。
3、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只能加盖该单位人事、劳资、办公室或该单位公章,其它印章无效。
4、该证明有效期为两个月。
三、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1、 必须到指定的婚检医院检验(指定的婚检医院系
指各区县的妇幼保健院、解放军总医院、海军总医院和空军总医院)。
2、 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四、三张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纸合影像片。
五、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包括《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1991年10月24日以后的一审判决书,须由原审法院出具该判决书的生效证明)。
六、办理结婚登记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全天。
七、咨询电话:62532490。,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