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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100
收“红包”拿回扣者,罚!(29)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0月4日
     福建卫生厅做出责任追究规定

    林抗生 (2001.05.29)

    本报讯(记者林抗生)日前,福建省卫生厅对医务卫生人员收受“

    红包”、回扣做出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指出,凡医务卫生人员收受“红包”,不论数额多少,一律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受“红包”

    、回扣款额不满1000元的,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评为不合格,当年不

    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长两年。收“红包”款额

    在1000元以上的,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当年不能申报晋

    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长两年。收受“红包”款额2000元

    以上的,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除行政职务,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收受“红包”款额在5000元以上的,解除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吊销

    其执业证书,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注册。收受回扣款额在3000元以上

    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或收受“红包”款额达到或超过1万元

    或收受回扣款额5000元以上,解除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吊销其执业

    证书。

    福建省还规定,发生回扣和“红包”的单位,且带来严重后果或

    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

    用各种回扣手段腐蚀、贿赂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单位

    立即停止履行与其签订的供货合同。

    转自健康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