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护士执业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起草和颁布以及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进行,是90年代我国护理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这些措施对于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工作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护理与国际护理接轨,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管理杂志》的起草和颁布
护士立法在本世纪初即在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实行。英国于1919年率先公布了《英国护理法》,随后,荷兰于1921年公布了护理法,芬兰、意大利、波兰等国也相继公布了护理法。1948年,在广州召开的第三届中国护士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由国民政府卫生部护士主任徐蔼诸提出“护士法草案提请商讨案”,经大会决议,选定刘干卿、王泰元、聂毓禅、胡惇五、刘效曾为委员,由聂毓禅为召集人的护士法小组经开会讨论,一致通过“护士法草案会商报告请公决案”,但由于国内战事未付诸实施。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士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特别设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制定了《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Aproposedquideforformulatingnursinglegislation),为各国护士立法必须涉及的内容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导。至1984年,WHO调查报告,欧洲18国、西太区12国、中东20国、东亚10国及非洲16国,均已制定了护理法规,尚未形式颁布护士法的国家已屈指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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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生部自1985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工作,通过研究国内外文献资料,总结建国以来护士管理的经验教训,并对我国护理队伍的现状做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原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为了配合将要施行的《医疗机械管理条例》,尽快建立和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经反复论证,决定先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颁布施行。
制定《管理办法》,建立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对于我国借鉴世界各国护士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实行护士执业资格统一管理的制度,是提高我国护士质量的根本保证。我国护理教育比较薄弱,各地培训的护理专业毕业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际能力参差不齐,有些不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实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可以促进护理教育质量的提高,保证临床用人的基本理论水平和基本技能,从而保证护士质量。其次,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遏制安插未经正规专业培训人员从事护士工作的有效手段。据卫生部1985年调查,在当时全国63万护士中,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占30%。非专业人员大量进入护士队伍之所以屡禁不止,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按照《管理办法》,统一全国护士上岗的基本资格,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护士的执业许可,可以有效地阻止非专业人员从事护士工作。第三,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保证医疗护理质量和保证公民就医安全的根本措施。现行的护量管理制度一方面无法保证护士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大量的护理员的顶替护士上岗,从而使护士质量难以保证,并造成许多护理差错事故。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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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精心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于1993年3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陈敏章签发第31号部长令,向全国发布,并自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第三章注册,第四章执业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为了学习、贯彻、执行好《管理办法》,卫生部还随文附发了《护士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介绍了这份文件的背景情况,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还对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进一步说明。
二、护士执业水平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从1994年起全国护士执业水平考试将每年举行一次,1994年进行试点,1995年全面铺开。
全国护士执业水平考试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测量方法,即从试题编制、考试实施、阅卷评分、分数转换等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初步确定考试内容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测试方法采用多选题书面考试形式。考试工作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该中心将从全国各地聘任一批护理专家担任命题委员,承担考试命题、审题和制定《考试大纲》等工作,并在考试前向考生提供《考试大纲》及《考试复习资料》等考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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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试点于1994年6月在云南、河南、北京三个省市进行,参加这次考试的考生全部为1993年毕业的普通中等卫(护校)的毕业生,共1413名,考试历时4h,分上、下午进行,试题共240道,分基础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护理、儿科护理5门课程。题型包括A1、A2、C型、X型4种当代教育测量领域中应用较广泛地题型。这次试点考试为我国护理管理步入正轨迈出了第一步,是一次成功的尝试,为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正式启动打下了基础,对《护士管理办法》的贯彻施行具有深远的意义。
1995年6月25日上午8时30分,首次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举行。国家卫生部副部长孙隆椿在北京卫生学校视察了考场,他说,护士执业考试,有利于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的安全,巩固护理教育成果,使护士管理逐步科学化、法制化。参加首次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考生共有96061名,平均成绩为129.14分(总分200分,及格线105分)。这次考试的对象除应届中等卫(护)校护士专业毕业生外,还有未取得护士职称或已取得职称未经过正规护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浙江省以平均163.9分的成绩名列全国第一,其后为江西、上海、江苏、陕西、新疆等。有超过20%的考生考试成绩低于105分的及格线,其中大部分为无专业学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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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全国护士考试于6月7日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进行,考生共81776名,平均及格率为78.07%。1996年考生中1995年毕业生有38919人,占48%,30岁以上考试生占11%,少数民族考生占7.5%,卫生系统考生占80%。考试确定5门科目,共230道考题。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年护士执业考试试题多项指标达到考试测量学标准,难度适中,分布合理,中等难度试题占62%,易题占25%;各科90%以上试题为应考查的重点知识和技能,试卷总体平均难度比1995年有所降低。据透露,此次考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试题难度属中等偏易水平,但考生及格率较低;非应届毕业生及格率明显低于应届毕业生;全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免考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决定,造成不平等竞争等。为此,卫生部医政司要求,全日制普通中等卫(护)校要进一步深化护理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各级各类医院应重视护士特别是非正规卫、护校毕业护士的在职培训,加强系统专业培训。各省市要严格掌握免考标准,引进竞争机制,对全日制普通中等卫、护校毕业生不能一概免考。此外,各地对社会办学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正规卫护校现有师资、办学条件等卫生资源、避免浪费。1997年,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3000多名考生参加了考试。为配合当时我国护理界正在积极推行的整体护理,而在该年的试题加入了整体护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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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获得大专以上护理专业文凭或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文凭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即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还必须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后,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护士,享有护士的权利,并履行护士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了《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开始着手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护士执业注册机关一般为护士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省、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的注册工作。
首次申请护士注册者,应填写卫生部统一式样的《护士注册申请表》,向主管部门提交健康检查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缴验专业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和《执业证书》,并缴纳注册费。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注册期满前60日可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再次注册除需缴纳验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单位证明及《执业证书》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规定了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再次注册的条件。如《河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再次注册“……还必须提交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继续教育包括:(一)专业进修;(二)参加专业学习班、培训班、讲习班;(三)参加学术会议;(四)参加学术讲座;(五)参加示范教学;(六)参加安例讨论;(七)参加专业在职学习或业余学习。”这些条件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护士的知识更新和水平的提高,起到了护士注册对继续教育的促进作用。
(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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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杂志》的起草和颁布
护士立法在本世纪初即在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实行。英国于1919年率先公布了《英国护理法》,随后,荷兰于1921年公布了护理法,芬兰、意大利、波兰等国也相继公布了护理法。1948年,在广州召开的第三届中国护士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由国民政府卫生部护士主任徐蔼诸提出“护士法草案提请商讨案”,经大会决议,选定刘干卿、王泰元、聂毓禅、胡惇五、刘效曾为委员,由聂毓禅为召集人的护士法小组经开会讨论,一致通过“护士法草案会商报告请公决案”,但由于国内战事未付诸实施。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士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特别设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制定了《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Aproposedquideforformulatingnursinglegislation),为各国护士立法必须涉及的内容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导。至1984年,WHO调查报告,欧洲18国、西太区12国、中东20国、东亚10国及非洲16国,均已制定了护理法规,尚未形式颁布护士法的国家已屈指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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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生部自1985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工作,通过研究国内外文献资料,总结建国以来护士管理的经验教训,并对我国护理队伍的现状做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原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为了配合将要施行的《医疗机械管理条例》,尽快建立和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经反复论证,决定先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颁布施行。
制定《管理办法》,建立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对于我国借鉴世界各国护士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实行护士执业资格统一管理的制度,是提高我国护士质量的根本保证。我国护理教育比较薄弱,各地培训的护理专业毕业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际能力参差不齐,有些不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实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可以促进护理教育质量的提高,保证临床用人的基本理论水平和基本技能,从而保证护士质量。其次,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遏制安插未经正规专业培训人员从事护士工作的有效手段。据卫生部1985年调查,在当时全国63万护士中,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占30%。非专业人员大量进入护士队伍之所以屡禁不止,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按照《管理办法》,统一全国护士上岗的基本资格,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护士的执业许可,可以有效地阻止非专业人员从事护士工作。第三,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保证医疗护理质量和保证公民就医安全的根本措施。现行的护量管理制度一方面无法保证护士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大量的护理员的顶替护士上岗,从而使护士质量难以保证,并造成许多护理差错事故。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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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精心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于1993年3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陈敏章签发第31号部长令,向全国发布,并自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第三章注册,第四章执业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为了学习、贯彻、执行好《管理办法》,卫生部还随文附发了《护士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介绍了这份文件的背景情况,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还对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进一步说明。
二、护士执业水平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从1994年起全国护士执业水平考试将每年举行一次,1994年进行试点,1995年全面铺开。
全国护士执业水平考试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测量方法,即从试题编制、考试实施、阅卷评分、分数转换等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初步确定考试内容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测试方法采用多选题书面考试形式。考试工作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该中心将从全国各地聘任一批护理专家担任命题委员,承担考试命题、审题和制定《考试大纲》等工作,并在考试前向考生提供《考试大纲》及《考试复习资料》等考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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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试点于1994年6月在云南、河南、北京三个省市进行,参加这次考试的考生全部为1993年毕业的普通中等卫(护校)的毕业生,共1413名,考试历时4h,分上、下午进行,试题共240道,分基础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护理、儿科护理5门课程。题型包括A1、A2、C型、X型4种当代教育测量领域中应用较广泛地题型。这次试点考试为我国护理管理步入正轨迈出了第一步,是一次成功的尝试,为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正式启动打下了基础,对《护士管理办法》的贯彻施行具有深远的意义。
1995年6月25日上午8时30分,首次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举行。国家卫生部副部长孙隆椿在北京卫生学校视察了考场,他说,护士执业考试,有利于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的安全,巩固护理教育成果,使护士管理逐步科学化、法制化。参加首次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考生共有96061名,平均成绩为129.14分(总分200分,及格线105分)。这次考试的对象除应届中等卫(护)校护士专业毕业生外,还有未取得护士职称或已取得职称未经过正规护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浙江省以平均163.9分的成绩名列全国第一,其后为江西、上海、江苏、陕西、新疆等。有超过20%的考生考试成绩低于105分的及格线,其中大部分为无专业学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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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全国护士考试于6月7日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进行,考生共81776名,平均及格率为78.07%。1996年考生中1995年毕业生有38919人,占48%,30岁以上考试生占11%,少数民族考生占7.5%,卫生系统考生占80%。考试确定5门科目,共230道考题。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年护士执业考试试题多项指标达到考试测量学标准,难度适中,分布合理,中等难度试题占62%,易题占25%;各科90%以上试题为应考查的重点知识和技能,试卷总体平均难度比1995年有所降低。据透露,此次考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试题难度属中等偏易水平,但考生及格率较低;非应届毕业生及格率明显低于应届毕业生;全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免考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决定,造成不平等竞争等。为此,卫生部医政司要求,全日制普通中等卫(护)校要进一步深化护理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各级各类医院应重视护士特别是非正规卫、护校毕业护士的在职培训,加强系统专业培训。各省市要严格掌握免考标准,引进竞争机制,对全日制普通中等卫、护校毕业生不能一概免考。此外,各地对社会办学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正规卫护校现有师资、办学条件等卫生资源、避免浪费。1997年,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3000多名考生参加了考试。为配合当时我国护理界正在积极推行的整体护理,而在该年的试题加入了整体护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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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获得大专以上护理专业文凭或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文凭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即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还必须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后,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护士,享有护士的权利,并履行护士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了《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开始着手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护士执业注册机关一般为护士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省、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的注册工作。
首次申请护士注册者,应填写卫生部统一式样的《护士注册申请表》,向主管部门提交健康检查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缴验专业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和《执业证书》,并缴纳注册费。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注册期满前60日可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再次注册除需缴纳验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单位证明及《执业证书》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规定了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再次注册的条件。如《河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再次注册“……还必须提交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继续教育包括:(一)专业进修;(二)参加专业学习班、培训班、讲习班;(三)参加学术会议;(四)参加学术讲座;(五)参加示范教学;(六)参加安例讨论;(七)参加专业在职学习或业余学习。”这些条件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护士的知识更新和水平的提高,起到了护士注册对继续教育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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