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前卫生与护理状况
一、发展概况
明代以前的台湾社会落后原始,巫医共存、医学知识贫乏。明末大陆医家将中医传入台湾,使台湾医药卫生事业声速发展。西方医学传入台湾约始于清同治年间(1862年至1874年)最初多由西方国家的传教士通过施药和行医开始。
台湾于1885年(清·光绪十一年)建省,建省刺激了台湾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使之迅速成为当时中国的先进省份之一,也为台湾以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甲午战争后(1895年),清政府将台湾割让给日本,日本占领台湾长达50年,形成了特定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日本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对台湾实行了全面统治,在医药卫生护理方面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日本侵略者曾对台中医师进行考试然后发放许可证,并规定了许多限制。对中医采限取缔态度,以图消灭中医,从而造成中医师人数逐年减少。从1902年至1945年日本投降,台湾回归祖国时,持有从事中医业务许可证者由1903人降至数十人,台湾的中医药事业受到日本侵略者的极大摧残。1896年后,由日本来台行医者日渐增多,他们首先创办医院,如台北帝国大学医学部附属医院为当时台湾一流的医院。这些医院的建立,对发展台湾的医疗卫生及护理事业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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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台湾当局制定《台湾产婆规则》。1924年制定《看护妇规则》分别对助产士和护士资格考试及行医提出要求。到1930年底,全岛有护士80人,助产士1291人。到1945年,台湾省人口600余万,全省医生总数台湾籍的2168人,日人1249人,合计3417人;此外尚有牙科医师738人;药剂师997人;助产士2961人;护士820人。
除设备好规模大的医院外,一般医院的护理工作如《中华民国护理学会发展史》中所述:“当时的护士毫无地位,属于医生管理。除执行医师处方外,还须照顾医师生活环境,如奉烟倒茶,清洁整理等。医院未设护理管理机构,病房如旅社,医院不供给病人伙食,因此允许病人家庭在病房使用炭炉烧煮食物,一片脏乱情形……”
二、医疗机构
台湾医疗机构当时分为官办、公办、私办三种形式。以官办为主。1895年6月,在台北市创设的“台北医院”成为全岛官办医疗机构的中心。该院直辖于总督府,院长由总督府任命。设医长、医师、护士、技手等人,又称“总督府医院”。其他州厅地方医疗机构亦迅速发展,1898年,全岛已经创办官立医院12所,这些医院的床位分一、二、三等级,以满足不同阶层人需要。为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当时总督府规定每年台北医院派2名医生,其他医院派1名医生到国外留学1至2年,在台北医院开办护士、助产士讲习所,并形成轮流进修学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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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综合医院外,还创建了许多专科医院。如1915年在台北建立了全岛唯一的一所治疗结核病专科医院,1927年于台北建立专治麻风病人的“乐生院”,1931年在各州区建立传染病院和隔离病舍,总计有传染病院46家。此外,日本赤十字社台湾支部于1905年2月开设了医院,专门附设救护班,战争时抢救伤员,平时治疗贫因患者。民国初年又筹资创办了7所慈善医院。对有关区域内的鳏寡孤独老人、贫困病人进行抚恤免费治疗。
公办医疗机构由当地行政和卫生机构联合管理,其规模和条件较差。医院名称多以诊疗所和疗养院称之,医生多是持有行医证的当地中医。
到1930年私办医疗机构发展为128家。1918年制定了《台湾私立医院规则》,业医者、药剂师、护士必须向当地卫生管理部门呈报,否则视为非法行医。自1946年起,各医院的“看护妇养成所”及“产婆养成所”均停办,护产教育由“教育部”管理,开始重视师资的素质与资格、教学设备的扩充以及课程教育目标的标准化与完整性等,进入“专业护量教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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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以前的台湾社会落后原始,巫医共存、医学知识贫乏。明末大陆医家将中医传入台湾,使台湾医药卫生事业声速发展。西方医学传入台湾约始于清同治年间(1862年至1874年)最初多由西方国家的传教士通过施药和行医开始。
台湾于1885年(清·光绪十一年)建省,建省刺激了台湾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使之迅速成为当时中国的先进省份之一,也为台湾以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甲午战争后(1895年),清政府将台湾割让给日本,日本占领台湾长达50年,形成了特定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日本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对台湾实行了全面统治,在医药卫生护理方面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日本侵略者曾对台中医师进行考试然后发放许可证,并规定了许多限制。对中医采限取缔态度,以图消灭中医,从而造成中医师人数逐年减少。从1902年至1945年日本投降,台湾回归祖国时,持有从事中医业务许可证者由1903人降至数十人,台湾的中医药事业受到日本侵略者的极大摧残。1896年后,由日本来台行医者日渐增多,他们首先创办医院,如台北帝国大学医学部附属医院为当时台湾一流的医院。这些医院的建立,对发展台湾的医疗卫生及护理事业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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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台湾当局制定《台湾产婆规则》。1924年制定《看护妇规则》分别对助产士和护士资格考试及行医提出要求。到1930年底,全岛有护士80人,助产士1291人。到1945年,台湾省人口600余万,全省医生总数台湾籍的2168人,日人1249人,合计3417人;此外尚有牙科医师738人;药剂师997人;助产士2961人;护士820人。
除设备好规模大的医院外,一般医院的护理工作如《中华民国护理学会发展史》中所述:“当时的护士毫无地位,属于医生管理。除执行医师处方外,还须照顾医师生活环境,如奉烟倒茶,清洁整理等。医院未设护理管理机构,病房如旅社,医院不供给病人伙食,因此允许病人家庭在病房使用炭炉烧煮食物,一片脏乱情形……”
二、医疗机构
台湾医疗机构当时分为官办、公办、私办三种形式。以官办为主。1895年6月,在台北市创设的“台北医院”成为全岛官办医疗机构的中心。该院直辖于总督府,院长由总督府任命。设医长、医师、护士、技手等人,又称“总督府医院”。其他州厅地方医疗机构亦迅速发展,1898年,全岛已经创办官立医院12所,这些医院的床位分一、二、三等级,以满足不同阶层人需要。为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当时总督府规定每年台北医院派2名医生,其他医院派1名医生到国外留学1至2年,在台北医院开办护士、助产士讲习所,并形成轮流进修学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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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综合医院外,还创建了许多专科医院。如1915年在台北建立了全岛唯一的一所治疗结核病专科医院,1927年于台北建立专治麻风病人的“乐生院”,1931年在各州区建立传染病院和隔离病舍,总计有传染病院46家。此外,日本赤十字社台湾支部于1905年2月开设了医院,专门附设救护班,战争时抢救伤员,平时治疗贫因患者。民国初年又筹资创办了7所慈善医院。对有关区域内的鳏寡孤独老人、贫困病人进行抚恤免费治疗。
公办医疗机构由当地行政和卫生机构联合管理,其规模和条件较差。医院名称多以诊疗所和疗养院称之,医生多是持有行医证的当地中医。
到1930年私办医疗机构发展为128家。1918年制定了《台湾私立医院规则》,业医者、药剂师、护士必须向当地卫生管理部门呈报,否则视为非法行医。自1946年起,各医院的“看护妇养成所”及“产婆养成所”均停办,护产教育由“教育部”管理,开始重视师资的素质与资格、教学设备的扩充以及课程教育目标的标准化与完整性等,进入“专业护量教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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