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卫生服务部门的开放情况及现行政策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属于开放较早的领域:1989年,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1992年,卫生部制定了《外籍医生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办法》;1997年,针对一些地方越权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管理混乱的情况,外经贸部和卫生部又制定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院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这些规章明确了外国公司、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方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政策,也明确了在国(境)外获得合法行医资格的外籍医师来华行医的管理办法,从而初步奠定了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开放的基础。
2000年,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基本以“入世”谈判中我国已作出的承诺为根据,符合WTO逐步开放的原则和要求。
《管理办法》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要求、标准,管理审批权限以及程序,执业标准等均有明确规定,是加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依据。
我国目前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尚无准确统计数据。据估计,全国约有200余家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主要特点是:在经营规模上,该类机构以不设床位的诊所或诊疗中心居多,约占50%以上,而且投资额不高、规模不大,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约占50%,床位在200张以上的仅占20%。在服务内容上,集中于眼科、口腔科、皮肤科、妇产科、血液透析、诊断等项目上,综合医院较少。在地区分布上,遍及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多集中于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如北京、辽宁、山东等地。在合作对象上,外方合作机构大多是来自美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等地的公司。(摘自新华社), http://www.100md.com
2000年,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基本以“入世”谈判中我国已作出的承诺为根据,符合WTO逐步开放的原则和要求。
《管理办法》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要求、标准,管理审批权限以及程序,执业标准等均有明确规定,是加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依据。
我国目前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尚无准确统计数据。据估计,全国约有200余家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主要特点是:在经营规模上,该类机构以不设床位的诊所或诊疗中心居多,约占50%以上,而且投资额不高、规模不大,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约占50%,床位在200张以上的仅占20%。在服务内容上,集中于眼科、口腔科、皮肤科、妇产科、血液透析、诊断等项目上,综合医院较少。在地区分布上,遍及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多集中于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如北京、辽宁、山东等地。在合作对象上,外方合作机构大多是来自美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等地的公司。(摘自新华社),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