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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医患纠纷近期越演越烈频现血光之灾
http://www.100md.com 2001年7月31日 搜狐
     知情同意权可否化干戈

    沉寂了一段时间的医患纠纷,一夜之间让人嗅到了血腥味,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各界呼吁医院尽快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以解医患纠纷的燃眉之急。医方人士以为医患纠纷要想化干戈为玉帛,关键并不在如何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上。在7月26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探讨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研讨会上,两种观点形成明显对峙局面。

    欠费纠纷引发两场官司

    引发此次研讨缘起于《中国消费者报》今年4月30日对一起医患之间欠费纠纷的报道。

    报道中提及,年近八旬的刘砚君老人,因喘症、肺部感染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住院治疗。从1999年3月5日到26日,21天花去近两万元医疗费。

    医院的用药明细单显示,刘砚君老人仅西药就用去15000余元,其中单价超过90元的贵重药价值近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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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砚君老人出院那天,老人的女儿石锦华又发现,医院电脑计费系统出现了“连主治医生都不相信的明显错误”。单价97.2元的“罗噻嗪”,病人只用了60支,电脑计费显示为140支。仅此一项药费就多出7000余元。

    一星期后,当石锦华再次到医院时,院方给她一份打印出的用药明细清单。西药费一项合计为15000余元。就在这张清单下方手写的西药费合计为16000余元。石要求院方对此加以说明,遭到拒绝,于是拒绝交费。

    报道中说,刘砚君老人住院期间有14天病历显示空白。其母病情变化,及院方的治疗方案,家属未被告知。石锦华说,院方凭收费单让其交钱,怎能“心服口服?”同一类药,医院用贵的不用便宜的,该不该解释清楚?同一份清单记录上有出入,医院要不要说明是如何计算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该不该受到尊重?

    此后,院方以欠费为由将病人告上东城区法院,病人败诉。今年4月16日东城区法院判决病人应缴欠费1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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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直门医院为此打的另一场官司却一审败诉。《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刊发后,东直门医院将该报告上了海淀区法院。院方称《中国消费者报》的报道,有九段文字失实,严重失实给该院造成巨大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今年7月11日,海淀法院在一份说理性颇强的判决书中,驳回了院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国消费者报》这篇报道和评论,是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利进行正当的舆论监督,应受法律保护,并说任何公开的社会行为均可纳入舆论监督范围。

    《中国消费者报》在4月30日报道刊发后直到被诉侵权期间,又连续刊发了数篇报道讨论患者“知情同意权”。官司一审获胜后,即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组织了有各界人士参加的研讨会,专门探讨如何落实“知情同意权”。

    医患纠纷频现血光之灾

    此次研讨会的背景也的确令人不安。用中消协杨竖昆秘书长的话说,医患关系长期紧张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同时又有了特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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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7日头版报道说,在北京协和医院发生了一起医生被患者家属打伤的流血事件。25日上午,一患者因病抢救无效死亡。晚上死者家属到医院看死者以往看病的片子,怀疑被清洁工小王拿走,于是找小王交涉。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王任直闻声前来,不想被打伤。

    杨秘书长提及的是本报7月24日报道的一起,湖南长沙一医学教授被患者连捅46刀致死的恶性案件。

    7月10日上午,湖南中医学院附一医院王万林教授倒在了血泊里。他身中46刀,遍及脸、手臂、胸口和背部。凶手是湖南动力机厂工程师彭世宽,长沙某高校在读研究生。作案后他没有逃走,当警方抓他时还说:“别急,让我洗一下手。”

    彭行凶的动机更让人震惊。30多岁的彭患有“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经王教授治疗已得到控制。彭却认为两个多月花去医药费5万余元,病没有根治,王教授和医院欺骗了他。要求医院要么赔钱,要么彻底治好他的病,要么送其到国外治疗。医患关系紧张,最终演变成凶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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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类恶性事件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检察日报》报道今年4月17日下午,华西医大附一院耳鼻喉科主治医师王恺,被其曾医治过的病人连砍13刀之多,经抢救可能留有终生残疾。

    当时王在返回其门诊室途中,一名尾随其后的男子突然抽出一把菜刀向王恺连连猛砍。紧急中,王恺跑向一诊断室并关上门,该男子才怏怏逃离门诊大楼。

    王恺立即被送往手术室。脑外、骨科、眼科等医护人员迅速对其抢救。手术持续到次日凌晨3时许。王恺身中刀伤13处,其中头部5处,最长一处有9厘米,在右枕部,造成枕动脉断裂;其左眼虹膜、脉络膜脱出、晶体脱失,眼球内大量积血;手部三处刀伤,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左手拇指被砍断;右臂、背部等有不同程度的刀伤。现在王恺左眼仅有光感,已基本失明,双手虽进行再植,但以后功能将受影响。

    当天案件发生后,闻讯而来的巡警将尚未逃离门诊病区的该男子抓获。惨案制造者何海军,系成都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去年初在该院由王恺医生主刀为其做过鼻息肉摘除术,何海军术后不满意手术效果,曾威胁过王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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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有关方面统计,近年来因医患纠纷导致医务人员被打的事件仅北京就有500余起,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件上千起。

    中消协有关人士说,近年来消协接到的投诉中,医患纠纷的投诉量之大,上升幅度之快令人吃惊。据称,今年内消协接到投诉900多起,其中医患纠纷的就有81起。

    病人要求高,医生觉得很委屈

    一位女病人躺在手术台上,医生为她开刀做检查。医生发现这位病人的某一个身体器官有必要切除,于是理所当然地切除了这位女病人的这个器官。随后医院成了被告。女病人的理由是,她同意医生为其做手术检查,但并未同意医生切除她的某个器官。医生事先也没有告知她。

    医生觉得非常委屈。因为如果要等到告知患者后再施行手术,势必病人要做第二次手术,受“二茬罪”。另外,如果医生这样做了,很可能也会成为被告。病人有理由说,既然你医生认为要切除某个器官,为什么又不切除,让病人第二次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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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们承认医患关系是“特殊”的消费关系,也认为应该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但医患纠纷并不是落实了“知情同意权”就能化解的。导致医患纠纷的很多其他因素是医生们无法左右的。

    参加研讨的北医三院、北大医院、协和医院、同仁医院、304医院和隆福医院代表,或明或暗表示了这样的态度。

    一位医生对记者说得更明白。她说,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生患者都高兴,她也是这样做的,但化解医患纠纷就不那么简单了。她告诉记者一件她亲历的事情。一位病人得了性病,医生告诉了这位病人,开出了诊断书。结果这事被这位病人单位别的人知道了。这位病人又到医院来要求医生另开一个诊断,证明他没有性病。医生替病人保密,不得以这样做了。这位医生还说,以前医生和患者的关系其实很好。患者要求医生把病历和处方写成别人的名字,为的是能报销。医生这样做了。医疗体制改革后,医生就不能这样做了。患者要掏自己的腰包了,就精打细算了。于是医患纠纷中欠费纠纷就多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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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福医院院长寇志泰介绍说,过去听到有人说医生不是“白大褂”而是“黑大褂”,医患纠纷主要是收费纠纷。采取了“让患者交费明明白白”一系列措施后,医患纠纷下降了80%。有资料说,中国用占世界1%的医药费治疗了占世界20%的人口。医生们说,这个代价是医药费高,医生的医疗费低。而药费高是医院和医生决定不了的事情。

    寇院长还谈到,医患纠纷的另一个原因是,病人对医生要求太高,以为病人进了医院就是进了“保险箱”。而实际上很多事情是医生做不到的。

    “知情同意权”是医生法定义务

    一个护士可以用针“扎”患者,这叫打针。一名外科医生可以用刀把患者的身体“切开”,这叫开刀做手术。男医生可以让女病人解开衣服检查她的身体。这是医疗服务行为的一种特性。在一般的公民之间这样的行为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法律界人士称之为“医疗服务行为的侵害性”。

    这是法律确立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的一个重要前提。也就是说,医生在实施这些行为之前,必须让患者知道,并取得患者的同意,或者说得到患者的授权,否则就是侵权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因此已经确立了患者“知情同意权”,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卓小勤先生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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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之间存在的事实上不平等关系,即医疗知识占有上的不平等,也是法律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的一个初衷。俗话说:“医生是专家,病人是孩子”。杨振山教授指出,因为医生是医学专家,法律对医生的要求也就更高、更严格。

    现行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的《关于尸体解剖检验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确立患者“知情同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市场经济发展,患者权利意识觉醒的必然结果。

    “知情同意权”的前提,是确认医患是一种“特殊”消费关系。对患者,它是权利;对医生,则是法定义务。

    所谓“知情同意权”,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民法专家何山解释道,严格说是“知情”和“同意”两项权利。“知情”是《消法》中给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之一。“同意”则是医疗合同中的一项权利。当患者在医院挂号后,医院和患者就成立了一项医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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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执业医师法》中写明,在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前提下,医生应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进行医学实验要求更严,不但要经批准,同时还要得到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

    早在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就已较有关法律更详细、具体地说明了“知情同意权”。

    如医院必须将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之处;医院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医院必须按规定收取费用,详列细项,并出收据;医生做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而且要有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要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上面两种情形都做不到时,由医生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得到医院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卓小勤先生颇为遗憾地说,他到许多医院讲课,发现许多医生对法律法规的这些规定知之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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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界吁请医院落实患者权益

    几乎所有的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导致的恶性事件后,都认为医患纠纷到了认真思考如何化解的时候了。到底是良心、体制,还是别的什么方面出了问题?

    7月26日座谈会上,患者、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几乎众口一词以为,医院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落到实处,医患纠纷即可迎刃而解。

    专家分析,发生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医患关系上存在的一种天然的不平等。医院是一个强大的专家集合体,患者则是特殊的弱势人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恰恰可以化解这种不平等关系。

    患者代表石锦华女士肯定地说,如果当初医院落实了“知情同意权”,她们和医院之间的这起欠费纠纷就不会发生。中消协秘书长杨竖昆先生言道,尽管有人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耿耿于怀,但他认为患者的这项权利,已经摆在了医患纠纷这一矛盾的“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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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们认为,医患关系中更多的是医生首先不尊重患者,从而导致了患者对医生的不尊重。明显地处在弱者位置上的患者,不会也不敢首先对医院和医生不满。而患者能否真正享受到“知情同意权”,决定权也握在医生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医院能否落实患者这项权利,成了化解医患纠纷的关键。

    有专家现身说法,到医院去进行正常的体检,医生让你干这干那,甚至脱衣服,都是呼来唤去,对患者没有一点尊重的语言。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振山指出,患者对医生的不满,更多地表现在医疗环节上的不满。他特别强调医生要转变观念。医患关系不是简单看病治病的问题,从法律上讲是一个涉及患者生命和人身权益的问题,是一个医生尊重患者人格权的重要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医学哲学专家邱仁宗先生认为,医生和患者不是一对“陌生人”。患者要把自己的姓名、岁数、家庭关系、病史等各种情况一一告知医生,甚至于要把自己不便启齿的许多隐私告知医生。这种情况下,医生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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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温勇说他不明白,为什么患者很难看到自己的病历,甚至于法院有时也很难从医院提取到病人病历。他认为,不能因为医生强调对病历享有知识产权,而使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无法落到实处。

    据称该院去年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有30余起之多,而今年到目前为止还不到5起。温勇法官痛心地说,这不排除是患者对现行法规失去信心的一种表现。

    落实患者权益有七难

    北医三院侯宽永院长介绍了该院在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方面工作后,特别谈了让医生困惑的几大难点问题。

    一难,因患者及其亲属知识水平的差异,对医生的解释理解也就不同。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难度就更大;二难,急诊和平诊的差异。在平诊情况下医生可以尽量做到对病人病情的解释,在急诊情况下就很难做到了;三难,医院是分级的,不同水平的医院对“知情同意权”落实的水平也很难一样;四难,病人病情变化上的难度。一个病人可能今天还好好的,明天就不行了。今天可能是这个部位有问题,明天可能那个部位又出问题。这是医生都很难把握和预料的;五难,治疗方法上的难度。不同医院对同一个病人,采取的治疗方法不可能100%一样。如果一个病人要求一家医院按别的医院的治疗方法给他治病,医生该怎么办;六难,同一种病,会因为得病的人是小孩、年轻人、老年人,医生之间对治疗方案可能还会发生分歧,告诉家属后,家属们的意见也会不一样。这时医生又该怎么办;七难,同一种病在治疗上所花的费用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寇院长说一个遭遇车祸的病人,送到医院后院方向其讲明了治疗的难度。病人交了11万元。但现在已经花了20万元。医院因此感到很为难。

    法律专家们以为医院所说的委屈和难点其实不难化解。一方面医生告知病人病情,取得患者的同意,出了问题可以免责。另一方面,紧急情况下医生对病人采取的救护措施,虽然没有告知病人取得同意,但法律可视作“紧急避险”行为。

    从医生们的表情上可能看出,他们对法律专家的意见并不认同。同样,医生们所说的情况也显得声音微弱,并未引起各界人士的太多关注。

    (北京青年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