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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别乱说 药品回扣:不准拿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10日 搜狐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进行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统一规范工作,先后发布了《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及一些相应的规范细则,对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提出许多具体的规定,如:

    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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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的说明书也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注明有效期、禁忌、不良反应内容,必须将用法用量写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包装和说明书在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之前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最后期限是明年6月30日。(晓曹)

    又讯目前,药品价格过高,不合理的虚高定价和大折扣、高回扣,大大加重了国家和患者个人的负担,也容易诱发腐败行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价格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了必要内容,作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 百拇医药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患者的要求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采购价格和向患者出售的价格。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京报网),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