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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有新规定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12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671期
     (记者周颖)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日前制定颁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作出新规定,以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推动三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80年代以来,我国允许个体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行医。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渠道多元化的逐渐形成,一些医疗机构为迎接入世,引进了新的服务理念和好的经验,加上我国在实施医改中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民办医疗机构的发展政策,民办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发展较快。据统计,目前我国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30多万家,其中非公有制医疗机构13多万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有200多家,其中50%以下是诊所,资金在200万美元的占50%左右。

    《意见》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合资合作部分的处理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具体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的“科室”、“病区”和“项目”等部分,原则上应分立为独立法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合资合作部分转为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及其实施细则办理设置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合资合作部分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形式。

    不宜分立为独立法人医疗机构的,一是按双方合资合作协议在2002年底以前到期的可如期终止。合资合作协议存续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所得收益按医疗机构财会制度规定,统一纳入医疗机构财会管理,科室、个人不得自行分配。二是提前终止合资合作。可将合资合作方投入的资金转为借贷,医疗机构的借款可参照商业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逐年还本付息,也可以用医疗机构自有资金归还合资合作方。合资合作方投入的设备,可由医疗机构用自有资金按扣出折旧后的价格一次性买断;也可转为租赁,由医疗机构根据与合资合作方参照市场价格签订租赁协议,定期支付租金。医疗机构用自有资金一次性买断或归还合资合作方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同级财政专项补助贴息等办法解决。

    合资合作方自愿捐赠资金和设备的应给予组织和个人名誉褒奖,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新调整的政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外方可占70%,并可以控股。合资合作期不超过20年。另外,《意见》还在财务监管、行业监管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