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35515
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须经审批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28日 医学空间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的通知》,今

    后所有拟与香港有关机构开展中医医疗合作的项目,必须首先经所在

    地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立项审批。

    为促进和保障两地中医药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关于加

    强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区、各单位

    与香港有关机构进行中医医疗合作,应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内地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及香港当地法律;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作为内地中医药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区、各单位与香港

    有关机构开展的中医医疗合作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内地有关单位或

    人员拟同香港有关机构进行中医医疗合作时,应先将合作意向书报所

    在省(区、市)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进行立项审批。合作项目获批准后,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签约或人员

    赴港手续;内地有关单位或人员与香港方面进行中医医疗合作的对象

    限定为香港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及其他经

    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合作项目限定为中医临床教学、科研以及与之

    相关的中医医疗活动;内地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香港与任

    何机构或个人合作或独立开办中医医院、中医诊所,也不得以任何名

    义在香港从事行医、义诊等中医医疗活动;各地方外办(港澳办)不

    得批准任何人员持访港签证赴港从事上述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擅

    自在香港组织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活动或变相组织各种

    中医医疗活动者,将严肃查处,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