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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2年2月7日 人民网
     本报北京2月6日讯 记者白剑峰报道: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出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有利于加强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

    规定指出,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物临床应用时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对重点患者实施治疗药物监测,指导合理用药;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医务人员如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在做好观察与记录的同时,应及时报告本机构药学部门和医疗管理部门,并按规定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处方或医嘱所列药品违反治疗原则,应拒绝调配;发现滥用药物或药物滥用者应及时报告本机构药学部门和医疗管理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新药临床研究。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严肃处理,所获数据不得作为新药审批和申报科技成果依据。医疗机构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还。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品种。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备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医疗机构应制定自配制剂质量标准,按照标准进行制剂原料和成品的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确属临床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