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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急救医疗市场势在必行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5日 国医网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而竞争的核心就是尽可能获取更多的病员。目前,借助院外急救出诊手段争抢病源,导致的无序竞争和急救市场混乱,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急救中心和出诊抢救为代表的我国现代急诊医学事业起步于80年代中期,跨入90年代后突飞猛进,至今方兴未艾。毫无疑问,急救中心的兴起推动了我国急诊医学事业的发展,院外急救工作的广泛开展挽救了无数病人的生命。这种具有革命性的医疗模式和服务行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然而,由于传统的医疗行为主要是在院内进行。而急救工作,尤其是出诊抢救是在院外展开,所以社会病源成为急救医疗服务的主要对象。为争抢病源,几乎所有医疗机构都想筹建急救中心,开设急救电话,承担院外急救工作。很多省市的院外急救工作由最初急救中心一家承担,迅速扩展到各个综合性医院,甚至专科医院、企业医院、军队医院等等,都想在有限的病源中争取更多份额,进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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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或许认为,群雄割据的急救医疗市场有利于竞争,有利于发展,也有利于病人,是一种好现象。殊不知现在这种局面非但不能使病人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高水平急救医疗服务,还使整个卫生事业和公众利益都受到损害及影响。首先是没有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来发展建设,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得不到合理应用,浪费了宝贵的卫生资源,制约了急诊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其次是这种没有标准的建设、少有质量的服务,使院外急救的水准和质量难以提高,以致中国的急诊医学多年来一直在低水平徘徊。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特别是在国家财政持续紧张的情况下,我国的急救医疗市场应当开放,允许、提倡并鼓励竞争,以拓宽发展渠道,加速水平提高。但前提是必须有章有法,加强管理。竞争要有竞争规则,要有序合理地开展。

    制定我国的急救中心和急救站评定标准是规范管理的当务之急。任何从事院外急救的医疗机构、乃至从业人员,都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要有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应根据城市规模和人口数量来划分急救中心(站)的等级标准,并根据不同级别和实际情况制定装备和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标准。新建的急救中心(站)必须先申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双重批准方可筹建,达到规定要求并验收合格后才能挂牌运营。原有的急救中心和已经承担院外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或科室部门,要按相同标准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从业,否则限期整改完善,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强令关停并转。总之,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是衡量急救医疗机构效能和业绩的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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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急救中心建设亟待加强。每个城市的市急救中心,尤其是拥有“120”电话的急救中心在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这种主体急救中心首先要具有指挥功能,要用政府行政手段授予它必要的指挥职能和相应的权力,特别是在医疗机构众多的大中城市,强制推行以“120”为龙头的急救医疗网络尤为必要。考虑急诊抢救工作“短、平、快”的特点,在机构隶属关系上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主体急救中心或直接归属当地最高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或挂靠在当地综合实力最强的医院内,以确保高效运转。值得注意的是,从专业特色和技术优势上来讲,挂靠建设的主体急救中心应设在以西医为主的综合性医院内,而不宜设在中医院等医疗机构内。

    管好用好“120”电信资源。“120”电话是公共电信资源,从理论上讲任何具备院外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都可以申请使用和占有。但由于它是全国统一的急救电话号码,其影响和价值远远超过其他医用特殊服务电话号码,原则上应由主体急救中心专门使用。可是,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发现,有的市急救中心由于基础条件太差,体制不合理或管理不到位,不能正常履行职能,徒有虚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出让其占用的“120”号码,允许当地其他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竞争,谁有能力谁使用,以达到“资源共用、责任共担、利益共享、风险共分”的目的,促进急救医疗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