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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2745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14日
     根据自4月10日起施行的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假药,将被视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罪行为,受到法律惩处。 除上述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