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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3112
医院过失损害病家健康被判赔偿
http://www.100md.com 2001年6月18日 国医网
     由于长宁区中心医院的医疗过失而导致健康受损的市民潘树云,经过6年的努力,日前终于为自己讨回公道。市一中院终审判令“长中心”赔偿潘树云15.6万余元,并保留潘就今后的医疗费继续起诉主张的权利。

    1993年3月中旬,刚过花甲之年的潘树云因前列腺增生导致下尿道梗阻,到“长中心”看病,可院方却当作胃病治疗。后来,潘的病情发展为下尿路梗阻性慢性肾功能不全。同年7月23日,“长中心”将潘收院治疗,期间对潘的肾病症状没有引起重视,反而错误地使用老年人和肾功能不全者慎用的庆大霉素。同年9月4日,潘树云转院治疗,发现自己的肾功能已严重受损。

    1995年11月、1996年7月,长宁区和上海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先后作出鉴定结论,均认为“长中心”用药有“原则错误”,但没有客观依据证明这种用药错误明显加重了潘树云的肾功能损害,因此不属医疗事故。潘树云不服,于1997年6月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其肾功能受损和“长中心”使用不当药物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长中心”补偿潘树云2万元。

    潘树云上诉到市第一中级法院。该院经审理,确认“长中心”涂改了潘树云病史中的重要记录,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认为,“长中心”在潘树云住院前的诊疗行为属误诊,在潘住院后,又对他使用庆大霉素,“存在误治”。这种误诊、误治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潘树云目前伤情有因果关系,“长中心”应当对其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市一中院撤销一审判决,作了改判。

    终审判决特别指出,尽管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都作出了“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但并不排除“长中心”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从侵权损害角度而言,‘长中心’基于其医疗过失行为对潘树云身体健康权的侵害成立”,“故‘长中心’仅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据不同意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理由欠充分”。

    潘树云的委托代理律师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向来被认为是医疗事故诉讼的前置程序,不构成医疗事故即无损害赔偿。而市一中院的这一判决表明,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对病人受害具有过错的,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朱泳武),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