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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2001年7月4日 国医网
     国医网据健康报讯(记者王晶珠)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发布第308号国务

    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该《办法》共有8章4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办法》在“婚前保健”一章明确,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11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办法》中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并应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记者王晶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