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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平等 医疗事故鉴定实现五大突破
http://www.100md.com 2002年4月16日 北京晨报
      赵中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布后,对患者而言,最大的欣慰莫过于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改革。曾代理多起医疗事故纠纷官司的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超说:新条例使患者与医院之间越来越公平。

    求司法帮助没有鉴定也能上堂

    以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患者只能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新条例规定:患者可向人民法院上诉,直接寻求司法救济。为使患者维权的道路更加平坦,新条例还否定了“只有认定了存在医疗事故鉴定才能起诉”做法。

    选鉴定机构医患双方地位平等

    对于首次鉴定,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样,除了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第一次鉴定,患者和医院对鉴定机构有平等的选择权,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同时,参加鉴定的专家,也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医学会担纲鉴定机构走向中立

    条例明确了首次、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责任人。并提出,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由于中华医学会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这样,原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同行偏袒的质疑会越来越小,鉴定机构将走向中立。

    当事人回避违规鉴定可判受贿

    为保证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条例》设置了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制度,并明确了回避人,即: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鉴定人员严重违反规定的,将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例能复印患者有权保留证据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须的证据材料——病历及相关材料,《条例》也给了患者明确的说法: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原因之一。以往,为了争夺病历以备在之后的法律诉讼中处于主动,有些患者甚至采用了藏匿的手法保存病历。现在,新条例规定,不仅涂改病历等行为被严厉禁止,而且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的将被责令改正,甚至,相关责任人可能因拒绝患者复印病历、未按要求书写保管封存病历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

    来源:《北京晨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