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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2594
周岁照被冲毁精神赔偿3000元
http://www.100md.com 2002年5月14日 北京青年报
     ■时间:5月8日■致电人:焦女士■事由:摄影中心将女儿周岁胶片损坏,给我们全家造成很大伤害,我们要求摄影中心赔偿我们精神损失5000元。5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焦女士:补照可以,能把时光补回来吗焦女士称,3月15日,我和丈夫带着心爱的女儿来到新时代摄影中心,给我一岁的女儿照了周岁照。按照约定的日子,我们来到摄影中心取相片,但摄影中心的服务员却说:“胶片报废了,你半年之内来补照吧!”摄影中心的负责人却说:“我们的规定是给你们补照,如果要求多照几张也可以,或者是退款。”可我们认为,这不是单纯补照的事,毕竟那天是孩子一周岁的生日,时光不能倒流啊?补照可以,却失去了它的真实意义,因此,我们要求摄影中心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摄影中心:索赔数额只能在原价格的4—5倍摄影中心称,焦女士夫妇带着孩子到我中心拍摄儿童景置套照,在后期制作过程中,由于机械故障,致使所拍胶片损坏。事后,我中心本着真诚的态度处理这一问题:向她们道歉;全额退款,并安排有经验的摄影师免费给予多拍。但对方不同意,坚持要求赔偿5000元。我中心认为,问题的出现我们责无旁贷,但按照北京照相业的有关文件,此类索赔数额只能在原价格的4—5倍之间。■法院:判令摄影中心赔偿精神抚慰费3000元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退还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与被告已形成了消费与提供服务的关系。由于原告是其周岁之日在被告摄影中心照周岁照,该周岁照片对于原告全家具有特殊的纪念性意义,会成为原告人格象征的特定载体,一旦灭失将不可恢复,势必给原告全家带来精神上的损害。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被告摄影中心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事后积极处理态度等情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照相费、赔偿原告误工费100元、精神抚慰费3000元。■文/毅君,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