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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5851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生的道德法律义务
http://www.100md.com 2002年5月23日 国医网
     某医院妇产科医生为一位50岁、患子宫肌瘤的病人行子宫全切术时发现其左侧卵巢有问题,在未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将左侧卵巢与子宫一并切除,患者数月后做B超检查时才发现左侧卵巢缺如,于是引起患者的质疑和医患纠纷。看了这一案例和读者的反馈信,我感到,在当前医患纠纷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在医务人员中增强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意识很有必要。

    其实,类似的案例并非罕见。《健康报》1998年7月12日刊出彭炜等撰写的《医疗纠纷:一个难解的结》一文也曾举出:某医院为一位急性肠梗阻病人手术时,医生发现患者阑尾红肿,在未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将其阑尾切除。虽然病人术后痊愈出院,但因此引发医患纠纷,最后病人上诉法院。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认为医生在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切除病人的脏器,侵犯了病人对自己“物”的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上述第一个案例的伦理分析和第二个案例的法院意见,有些医务人员持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医生顺便切除手术方案外病人有病的组织器官,使病人免遭再次手术之苦,是为病人的健康利益考虑。也有人认为,只要符合手术常规,医生不经患者或家属的知情同意而切除病人有病的组织器官是没有错的。例如,患子宫肌瘤应切除子宫的病人,如果年龄在50岁以上,按照手术常规,原则上双侧卵巢均不保留(因卵巢患恶性肿瘤的发病几率上升),这实际上也是为

    保护病人的健康利益。如此说来,上述两个案例中,病人不仅不应谴责医生,还应感谢医生,起码病人或家属不应该到医院“无理取闹”。

    但是,这些医务人员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医生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的尊重。应该肯定,两个案例中,医生的动机是好的,手术也是符合手术常规的。但是,手术医生却忽视了医患双方的价值观的不同。患者对是否接受手术及手术范围的选择具有自主权,这是由手术的创伤性、风险性以及费用的可承受性等决定的。在手术前,医生让病人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就体现了对病人自主权的尊重,也表明了病人和家属对医生的信任和对手术风险的认同及分担。不仅如此,在手术中如果发现患者的病变与术前的诊断有出入,需要改变手术方案或扩大手术范围,仍然需要取得病人或家属的知情同意或知情选择。若病情紧急来不及与病人或家属商量,那么术后也应该向病人和家属说明,取得病人和家属的理解。显然,上述两个案例中,由于医生术前检查不够仔细,因而对手术范围估计不足,术前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向病人或家属的交代也就不够周全。第一个案例中,切除卵巢即便作为手术常规,术前也应向病人或家属有所交待。如果术前没有交代,术中和术后也未与病人或家属商量或说明,则很可能造成医患纠纷。

    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既是患者的道德和法律权利,也是医务人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因此,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不能有单纯的技术观点和家长作风,要不断地培养人文精神,特别是增强伦理和法律意识,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和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