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医保改革中的伦理问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任务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使广大民众能够用比较低廉的费用得到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但是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沉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思想观念的转化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会凸现出许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医学伦理问题。
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和经费支付的公平性问题确保城镇职工享有比较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是我国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从社会管理看,一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主要讲公平。而基本医疗的设施、技术、医疗费用的使用,是社会的第二次分配,应该尽量做到客观、公平。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广大职工必然更加注意医疗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人们享有医疗卫生的公平性大大地前进了一步,但是,由于该项政策的实施,使某些本来人们不很注意的事实上的不公平显现出来了。因此,城镇职工享有基本医疗的公平性问题,将是今后一个阶段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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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机构筹集医疗费用的有限性和病人客观需要之间的矛盾问题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筹集基本医疗资金,筹资水平一般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但是,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快速提高,使人们对健康保健的需求明显上升,超越了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退休职工退休前没有逐年从创造的财富中提取一部分作为退休后的医疗保险费用,现在政府如果直接补贴,数量巨大,无法承受,因此,有些地区只能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提出的部分中切出一块用于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使本来就比较短缺的资金更加紧张。由于产业结构调整,职工待岗、下岗和提前退休等,使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水平比较低,基本医疗的自费部分压力较大。因上述原因,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根据财力,适当限制某些项目的消费水平,控制部分药品的报销范围在所难免。这些限制和控制措施,从经费的有限性上看是必须的,但从医生治疗病人的角度看,治疗手段会受到一定限制,治疗效果有时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引发的医患争执可能增加。
病人、家属放弃救治权利的合法性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十分重要的一条是建立费用的分担机制。由于加大了病人及其家属的支出力度,家属对费用支出后的效益往往更加注意。当对疗效满意度很难确定时,因治疗费用大而放弃治疗的因素就会上升。家属的放弃治疗,或者不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必然出现放弃治疗权利的合法性问题以及社会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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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保经费不能支付或病人家属的支付行为停止,医院、医生不采取积极治疗措施而引发的伦理、法律问题从职业道德和医学目的讲,医生实行的是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理论上不应该受经济的制约。但是在病人、家属不愿意继续支付费用或实际上停止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医生如何面对?如病人有抢救成功的可能性,但是家属没有按规定付费,继续抢救将承担巨额经济风险;不积极抢救则必然产生“按费用到达的程度来决定抢救力度”的伦理问题。而一旦由此导致病人死亡,医疗纠纷必然产生。以医疗费用到位与否作为医生在抢救时“为”和“不为”的依据,显然站不住脚。
慈善性医疗机构收治病人的权利问题慈善性医疗机构收治的病人一般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由于慈善医疗机构的资金主要靠社会捐赠和政府、工会的部分资助,资金的有限性不仅决定了医院的设备配置条件和医疗条件,也决定了收治病人的有限性、医生水平的不确定性、救治力度的一般性。这些特点有可能使慈善性医疗机构的抢救成功几率低于其他类型的医疗机构。但是,病人及其家属事后对抢救病人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的追究权力不会因此而削弱和放弃。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慈善性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显然不一致,病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一致。这是否意味着慈善性医疗机构收治的病人及其家属将放弃部分或全部追究医疗事故、差错的权利?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能否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是一场与医学目的完全统一的革命。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发展不平衡、市场规范性还有待加强等原因,如果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出现与改革初衷和改革目的不相协调的问题。对此,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努力加以解决。医药卫生系统的任何改革,医学目的的实现是必须始终坚持和关注的,也是衡量改革成功与否的一条重要标准。只有在改革中始终坚持将改革与医学目的相统一,不断修正偏差,改革才会取得成功,才会得到人民群众和广大医务人员的赞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百拇医药
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和经费支付的公平性问题确保城镇职工享有比较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是我国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从社会管理看,一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主要讲公平。而基本医疗的设施、技术、医疗费用的使用,是社会的第二次分配,应该尽量做到客观、公平。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广大职工必然更加注意医疗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人们享有医疗卫生的公平性大大地前进了一步,但是,由于该项政策的实施,使某些本来人们不很注意的事实上的不公平显现出来了。因此,城镇职工享有基本医疗的公平性问题,将是今后一个阶段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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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机构筹集医疗费用的有限性和病人客观需要之间的矛盾问题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筹集基本医疗资金,筹资水平一般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但是,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快速提高,使人们对健康保健的需求明显上升,超越了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退休职工退休前没有逐年从创造的财富中提取一部分作为退休后的医疗保险费用,现在政府如果直接补贴,数量巨大,无法承受,因此,有些地区只能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提出的部分中切出一块用于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使本来就比较短缺的资金更加紧张。由于产业结构调整,职工待岗、下岗和提前退休等,使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水平比较低,基本医疗的自费部分压力较大。因上述原因,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根据财力,适当限制某些项目的消费水平,控制部分药品的报销范围在所难免。这些限制和控制措施,从经费的有限性上看是必须的,但从医生治疗病人的角度看,治疗手段会受到一定限制,治疗效果有时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引发的医患争执可能增加。
病人、家属放弃救治权利的合法性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十分重要的一条是建立费用的分担机制。由于加大了病人及其家属的支出力度,家属对费用支出后的效益往往更加注意。当对疗效满意度很难确定时,因治疗费用大而放弃治疗的因素就会上升。家属的放弃治疗,或者不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必然出现放弃治疗权利的合法性问题以及社会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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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保经费不能支付或病人家属的支付行为停止,医院、医生不采取积极治疗措施而引发的伦理、法律问题从职业道德和医学目的讲,医生实行的是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理论上不应该受经济的制约。但是在病人、家属不愿意继续支付费用或实际上停止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医生如何面对?如病人有抢救成功的可能性,但是家属没有按规定付费,继续抢救将承担巨额经济风险;不积极抢救则必然产生“按费用到达的程度来决定抢救力度”的伦理问题。而一旦由此导致病人死亡,医疗纠纷必然产生。以医疗费用到位与否作为医生在抢救时“为”和“不为”的依据,显然站不住脚。
慈善性医疗机构收治病人的权利问题慈善性医疗机构收治的病人一般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由于慈善医疗机构的资金主要靠社会捐赠和政府、工会的部分资助,资金的有限性不仅决定了医院的设备配置条件和医疗条件,也决定了收治病人的有限性、医生水平的不确定性、救治力度的一般性。这些特点有可能使慈善性医疗机构的抢救成功几率低于其他类型的医疗机构。但是,病人及其家属事后对抢救病人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的追究权力不会因此而削弱和放弃。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慈善性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显然不一致,病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一致。这是否意味着慈善性医疗机构收治的病人及其家属将放弃部分或全部追究医疗事故、差错的权利?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能否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是一场与医学目的完全统一的革命。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发展不平衡、市场规范性还有待加强等原因,如果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出现与改革初衷和改革目的不相协调的问题。对此,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努力加以解决。医药卫生系统的任何改革,医学目的的实现是必须始终坚持和关注的,也是衡量改革成功与否的一条重要标准。只有在改革中始终坚持将改革与医学目的相统一,不断修正偏差,改革才会取得成功,才会得到人民群众和广大医务人员的赞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