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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83064
患方也应在病历上签字
http://www.100md.com 2002年7月2日 国医网
     目前,医院仅在手术、麻醉时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同意单上签字,除此之外,其他临床医疗文书未让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这种作法若不尽快改变将是极其有害的。因为一旦发生医疗侵权诉讼,若病历资料因未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就有可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导致医疗机构遭受败诉。因此,笔者认为,由患者或其家属在病历资料上签字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医疗侵权是作为特殊的侵权诉讼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机构要举证说明自己“清白”,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填写和制作的,并由其保管,因此病历资料只有在患者或其家属认可的情况下,才符合证据应当具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倘若患者或其家属否认病历资料记载内容,或原件与复印件不符,而病历资料上又没有患者或其家属的签字时,除非通过其它科学方法实验、论证,即使其载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也难以成为有效证据。如此,医疗机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次,有利于增强医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名,将促使医疗机构加强医护管理,防止医护人员涂改、伪造、更换病历资料,消除个别医护人员弄虚作假的侥幸心理,促使其明白只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真正以患者为本,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再次,有利于减少损失。病历资料若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就消除了患者的怀疑,就能成为鉴定材料,省去了不必要的实验、论证,便于鉴定机构及时作出鉴定,病历资料就能成为诉讼证据,便于人民法院尽快平息纠纷,从而减轻双方负担。

    (杨宗华樊丁飞江海洋),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