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应为国家所有
病历是病人的“档案”,是临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桥梁,是医学发展的基础资料。它是医疗、教学、科研三位一体的极其宝贵的资源。同时,病历也是医疗纠纷发生后对纠纷进行鉴定和处理的最原始证据。那么,病历究竟该归谁所有呢?
有人认为,病历归医院所有,这是惯例。也有人认为,病历是医务人员劳动的结晶,医务人员理应享有对病历的知识产权。还有人认为,书写病历是医生在为病人提供服务时应尽的义务,病历应归病人所有。
笔者以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病历的所有权应归国家。理由如下:
病历属于医药卫生档案。医药卫生档案是指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从事医疗、防疫、科研、教学、药品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发布实施的《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2款第13项规定,“住院及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登记本以及病理切片、照片、图纸、X线片等”属于医药卫生档案,应归档并“单独存放保管”。
依据《暂行办法》第3条之规定,病历作为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宝贵的资源”。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也是其他物权产生的基础。所有权人区别于其他物权人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享有对物的最终处分权。也就是说,享有对物的最终处分权的人,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档案享有最终处分权的主体是国家。病历作为国家档案,其最终处分权同样在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才是病案的所有权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承担收集、保管病历的义务,同时享有合理利用病历的权利。但我们必须看到,医院在整个与病历有关的物权法律关系中,只是占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而并非所有权人。而作为病人,同样享有对病历的用益权,如将其作为再次入院时诊疗的参考、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等,而且,对于此用益权的行使,要遵循《档案法》及《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据此,笔者认为,病历不是病人的,也不是医院的,而是国家的。, http://www.100md.com(马维秋)
有人认为,病历归医院所有,这是惯例。也有人认为,病历是医务人员劳动的结晶,医务人员理应享有对病历的知识产权。还有人认为,书写病历是医生在为病人提供服务时应尽的义务,病历应归病人所有。
笔者以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病历的所有权应归国家。理由如下:
病历属于医药卫生档案。医药卫生档案是指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从事医疗、防疫、科研、教学、药品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发布实施的《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2款第13项规定,“住院及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登记本以及病理切片、照片、图纸、X线片等”属于医药卫生档案,应归档并“单独存放保管”。
依据《暂行办法》第3条之规定,病历作为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宝贵的资源”。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也是其他物权产生的基础。所有权人区别于其他物权人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享有对物的最终处分权。也就是说,享有对物的最终处分权的人,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档案享有最终处分权的主体是国家。病历作为国家档案,其最终处分权同样在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才是病案的所有权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承担收集、保管病历的义务,同时享有合理利用病历的权利。但我们必须看到,医院在整个与病历有关的物权法律关系中,只是占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而并非所有权人。而作为病人,同样享有对病历的用益权,如将其作为再次入院时诊疗的参考、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等,而且,对于此用益权的行使,要遵循《档案法》及《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据此,笔者认为,病历不是病人的,也不是医院的,而是国家的。, http://www.100md.com(马维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