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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开药店要上规模
http://www.100md.com 2002年7月18日 南方都市报
     南方都市报讯 8月1日起,要在广东深圳特区内开办药店,其店堂面积不得小于120平方米,且必须配有一名执业药师或具有中级药学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17日,深圳市药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开始执行《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会上,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抬高了开办药店的投资门槛和技术门槛,将有利于规范药店经营。

    在关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条件中,《规定》要求,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无论关内关外,都必须配备一名执业药师和一名中级药学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同时规定,特区内的药店店堂不得小于120平方米,特区内大型住宅区及居民特别集中的老城区确需开设药店,店堂面积难最小不得少于80平方米;宝安区、龙岗各城镇中心地区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店堂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偏远地区开设药店其店堂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综合性商场内独立开设药店的,其店堂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

    这意味着新出台的《规定》在调控药店数量方面,对开办条件作了根本性的调整,将药店的开办条件由原来的距离标准(即原来药店间只要间隔500米就可开办)调整为现在的规模标准,在确保药品具备起码的保管条件的同时,通过抬高投资门槛,迫使投资者考虑投资风险,从而实现数量调控。(记者 郑丽虹),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