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计生条例对生育二胎等做出八处重大修订
新华网2002年7月26日据《信息时报》讯: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如果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不再受4年生育间隔期的限制,可以随时申请生二胎;村民委员会改建制为居民委员会,原村委会登记户口的已婚育龄夫妻,已生一个女孩的,从村委会改为居委会之日起,四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这些崭新的计生政策出现在昨天刚刚通过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归纳起来,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8个方面。
修订1: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委会
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实践证明,基层基础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落实和人口计划的完成,因此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居)村委会是当前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关键。
为了真正做到下移,新条例明确规定,村(居)委会应当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委会设立计生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生管理人员,每个村(居)委会都要依法制定计生自治章程,这个章程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修订2:村民变居民四年内政策不变
村民委员会按国家规定整建制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对依法生育的原村民委员会的居民,从实事求是取信于民出发,按照国家计生委的指导意见,给予他们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缓冲时间。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新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整建制改为居民委员会,原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的已婚育龄夫妻,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修订3:年满28岁生二胎不再受时限
新条例给出了6种可以生二胎情况。第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子女患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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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1: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委会
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实践证明,基层基础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落实和人口计划的完成,因此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居)村委会是当前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关键。
为了真正做到下移,新条例明确规定,村(居)委会应当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委会设立计生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生管理人员,每个村(居)委会都要依法制定计生自治章程,这个章程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修订2:村民变居民四年内政策不变
村民委员会按国家规定整建制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对依法生育的原村民委员会的居民,从实事求是取信于民出发,按照国家计生委的指导意见,给予他们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缓冲时间。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新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整建制改为居民委员会,原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的已婚育龄夫妻,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修订3:年满28岁生二胎不再受时限
新条例给出了6种可以生二胎情况。第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子女患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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