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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职业人员个体业主纳入医保
http://www.100md.com 2002年7月31日 解放日报
     上海市政府已于日前批准《上海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暂行办法》规定,凡自由职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中的在职人员,应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缴费7%,同时业主本人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1%。

    据悉,凡自由职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已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均属于《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对象。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中,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设立个人医疗账户,在职人员不设个人医疗账户。

    《暂行办法》实施后,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向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及缴费手续,自由职业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服务机构为其代为办理上述手续。参保人员凭社保卡或医保卡在自行选定的3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可享受住院、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支付。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还可享受门急诊医疗及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个人自负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后,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支付。在职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