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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93228
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6日 国医网
     国医网据健康报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

    做好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工作,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分别培训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尚未成立医学会的地方,要尽快组建医学会;各地委督促医学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尽快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对医学会工作人员和专家库成员进行相关培训。

    通知指出,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要尽快完成鉴定;进行鉴定时,可以邀请医学会的分管人员列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结案。

    根据《条例》规定,通知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鉴定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9月1日后按下列原则办理:(一)县(市、市辖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已进行鉴定但当事人对结论不服的,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首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首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组织鉴定;对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再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再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进行鉴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移交,可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