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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活动同意书签署”规定有变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20日 国医网
     从9月1日起,是否手术要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才“算数”,我国过去那种“手术前由患者家属签字”的传统做法将被摒弃。日前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在此问题上作出了重大改变。

    近年来,由于“患者亲属签字同意医疗活动”而引起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受社会关注。患方称事前不知道要切除重要器官、不清楚手术可能导致严重并发症,患者配偶不认同子女签字,造成手术延误、患者病情加重等情况经常发生,令医院工作陷入被动。有关人士多方呼吁引进国际通行做法,将家属签字改为患者本人签字。

    新出台的《基本规范》在如何书写“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条款中明确了“患者签名”一项,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基本规范》还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医务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