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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937
沪穗两地专家纵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3日 北京青年报
     9月1日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这一“条例”的实施业内人士表达了各自的看法。

    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赋予患者十个方面的新权利,如:病历复印权、知情权等等;同时,也规定了保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若干措施和医疗事故限额赔偿的处理办法。

    上海资深律师张滨认为,新《条例》将更为全面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新《条例》的正式实施,不仅使遭受伤害的患方获得公平、公正的赔偿,同时又能遏制动辄“天价索赔”的歪风,使医患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合法保护。

    上海一些专家认为,医务人员从事的是高强度脑力劳动和高风险的职业;因为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治病救人的一面,又有侵害肌体的一面,“是药三分毒”。目前,海内外对于医疗行为的确诊率为百分之七十,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国际上公认“医疗风险无处不在”。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无疑将进一步增强中国所有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另一方面,患者也应当知法、守法、用法,也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而广东一些业内人士的反应则褒贬不一。

    肯定的意见是“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立法,“条例”为医疗事故的界定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不属于医护人员责任的六个方面。

    与些同时,不少医护人员和专家也对条例内容提出不同意见。

    一、出台太过仓促。广州某大医院的神经内科副主任认为,对于这幺重要的条例,事先连个草案也没有,没听听业内反馈意见就定案,未免有些仓促,其中部分内容难免经不起推敲。

    二、界定不明确。虽然规定了不属于医生责任的六点,但具体界定不明确,仍会产生纠葛。如急救与非急救的界定等等。

    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忽视医疗较强的专业性。“条例”从表面上看来更多的倾向于患者,这对医生造成一种负担,而不愿在病人危急时刻冒险采取较大胆的治疗手段。“条例”令医患间似处于一种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患者签名医生照办就是,但医疗是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如果该不该做、怎幺做都由患者定夺,就一定正确吗?医生作用又在哪里?

    医疗鉴定组成员、广州华侨医院的黄主任表示,“条例”的实施必定会所有触动:医疗鉴定由不公开到完全公开,会令鉴定工作更加认真而减少感情色彩;从理论上讲,“条例”会迫使医护人员提高知识水平、管理人员会规范机制,防止出现医疗事故。但同时也会产生值得商榷的地方:医学是不断发展的、存在许多未知数、需要探索的科学,与按既定模式照章办事是两码事。现在提出“举证倒置”即让医院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错,在某些条件下--—如之前没有的新病例情况下,这就有欠科学及公允。另外,既然不是所有的医生都在同一个水平上,患者就更不在同一个水平,让患者决定治疗方案可以产生另一种不负责任。

    当然,专家们都表示,“条例”实施的效果都要在实施以后才见分晓。,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