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不受理单方鉴定申请
从9月1日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了,各地的医学会也已经取代原来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记者了解到,江门市医学会正厉兵秣马,迎接9月1日以后的新任务。近日,江门市医学会会长陈耀辉,就在本月1日全面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配套文件中的重要增改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医疗事故受理有三种形式
陈会长说,按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不受理当事人单方面的鉴定申请,受理的情形只有三种: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法院委托。
而按照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四种情况下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将受理案件:病人或其家属单方要求鉴定;医疗机构单方要求鉴定;当事人双方均要求鉴定;法院委托。至于鉴定费用,则按照“谁申请,谁交钱”的原则,由申请方先付,最后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医院必须支付鉴定费用;反之由病人家属支付。
卫生行政部门也有“裁决权”
那么,要是出现了医疗纠纷,对方又不愿意“认账”,当事人该向谁讨个说法呢?
陈耀辉会长说,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另外,医患双方不能共同协商解决纠纷时,任何一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是否需要委托医学会鉴定。
游医治死人属触犯刑法
《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此定义下,非法的地下诊所或者没有取得行医执业资格的“游医”一旦发生患者人身损害,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多个单位该怎么办
对于医学专家、教授等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派遣,私自“走穴”到其他医疗单位做手术的现象,相关专家指出,这种情况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中关于医师必须按执业注册的类别和地点行医的规定,一旦私自“走穴”发生患者人身损害,将有可能被裁定为医疗事故。
如果医疗事故涉及到一个以上单位,其中有一个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患双方不能再向另外一个地方的医学会提出;如果已经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或判决的,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医学会也不会受理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 http://www.100md.com
医疗事故受理有三种形式
陈会长说,按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不受理当事人单方面的鉴定申请,受理的情形只有三种: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法院委托。
而按照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四种情况下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将受理案件:病人或其家属单方要求鉴定;医疗机构单方要求鉴定;当事人双方均要求鉴定;法院委托。至于鉴定费用,则按照“谁申请,谁交钱”的原则,由申请方先付,最后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医院必须支付鉴定费用;反之由病人家属支付。
卫生行政部门也有“裁决权”
那么,要是出现了医疗纠纷,对方又不愿意“认账”,当事人该向谁讨个说法呢?
陈耀辉会长说,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另外,医患双方不能共同协商解决纠纷时,任何一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是否需要委托医学会鉴定。
游医治死人属触犯刑法
《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此定义下,非法的地下诊所或者没有取得行医执业资格的“游医”一旦发生患者人身损害,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多个单位该怎么办
对于医学专家、教授等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派遣,私自“走穴”到其他医疗单位做手术的现象,相关专家指出,这种情况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中关于医师必须按执业注册的类别和地点行医的规定,一旦私自“走穴”发生患者人身损害,将有可能被裁定为医疗事故。
如果医疗事故涉及到一个以上单位,其中有一个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患双方不能再向另外一个地方的医学会提出;如果已经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或判决的,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医学会也不会受理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