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本人签字利弊谈
新规范实施后各地反应不一(现象)
9月2日,是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据《南方都市报》昨天报道,针对《规范》所要求的手术前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这个环节,广州几家大医院的做法并不一致,大多仍沿用由患者家属签字同意手术的惯例,有的医院采取了由患者与家属共同签字的过渡办法。而一位名叫郭武兵的打工仔因腹部刀伤在深圳市人民医院接受了手术抢救,而手术同意书因在场同事不敢签署而由他本人亲笔签署,这使他成为了执行新要求、让患者亲笔签署手术同意书的首名患者。
《华商报》昨天也报道说,西安部分医院为避免与患者家属今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在新规定的实施中采取了一些“变通”方式———做手术时既要征得患者本人同意,还要征得患者家属同意。
在沈阳,据《辽沈晚报》昨天报道,辽宁省人民医院的董副院长告诉记者,2日上午他主刀为直肠癌晚期患者进行的一次手术,因为禁不住患者家属的苦求,手术并不是患者亲自签名的,如果严格地遵守相关规定,他的做法无疑已经“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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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知情同意书需要改进(争鸣)
如果在医疗行为中医生为了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而增加了患者的痛苦特别是精神方面的痛苦,那么这项制度的设计就是不科学的。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患者当然是医疗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医生应当向患者履行告知的义务。但是,正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解除或减轻患者痛苦的专业活动,因而医生在履行自己义务的时候,可以采取既能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同时又能减轻患者痛苦的方式,譬如,多与患者接触和沟通,在一个相互信任的氛围里,逐渐地告知患者手术中可能发生的种种不测以及在现有的医疗水平下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从手术同意书的内容来看,也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目前的手术同意书中,过分强调手术中可能发生的种种不良后果,缺乏对手术方案和医生可能采取的保障措施的详细记载。这是一种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行为。由于患者无法预知手术中出现问题时,医生依照规程可能采取的抢救措施,因而也就无法对手术是否进行作出合理的判断。因此,即使强调患者本人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也应当进一步完善手术同意书的内容,更充分地满足患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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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出现,从技术层面上看,满足了患者的知情权。但从增进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体现医疗活动的人道关怀方面,确实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程序上的技术安排不能代替医疗过程中的精神关怀。希望我们的医疗机构和医政管理部门能够认真地反思。(摘编自《南方都市报》9月3日 文/乔新生)
医疗的民主需要学习(求是)
在我们的医疗文化中,一直以来占据主导地位的都是一种“家长式”的医疗文化,家长式的医疗文化认为,医生理所当然是治病救人的,他们都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又有丰富的医疗经验,他们最清楚患者的病情性质、什么是最好的治疗方案以及什么是最可能出现的结果,因此患者只需听从医生就够了。
显然,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医生的权利与患者的权利完全不对称。患者进入医院,就立即降格为“小孩”,因为他们心智是不成熟的、知识是不完备的、能力是有欠缺的,他们面对的全部问题都是医学的专业问题,他们只有听命于医护人员……善意的谎言之所以会有效果———无论是事实上的还是医生所认为的,前提都是:患者不是成人,而医生都是华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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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人寻味的是,我们对这种医疗文化中的独断意味一直习焉不察,而独断的一方假定自己是为被独断的一方好、自己更专业、更知情因此更有决定权———这种思想路数显然不限于医疗方面。垄断权利当然也有更多的好处与方便。
在一方权利被相对限制、另一方权利被明确的环境中,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医疗的民主,这就是在诊治过程中,医生用他们的专业知识为患者提供服务,他可以建议使用尽可能好的治疗手段并争取患者的同意,而患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不是接受———毕竟有一些重大决定是不需要医学上的专业知识的。
这种医疗民主对于医患双方都是新现象,都需要学习。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需要格外留意的是会不会有些医生恶意运用新规范,比如说,故意吓唬患者,让患者选择较差的治疗方案……这是应该警惕的。(摘编自《深圳特区报》8月31日 文/王绍培),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