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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斑狼疮患者能否结婚生育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10日 网易
     红斑狼疮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病因不明,可能由于先天性遗传因素加上感染、日晒、药物等因素引起。临床上把红斑狼疮分为皮肤型和全身型。皮肤型一般没有全身症状,全身型则有全身症状,常表现为狼疮肾炎、胸膜炎、心包炎、脑神经损害以及发热、关节痛等,严重的可危及生命。此病若能早期诊断、积极治疗,多数患者可以消除症状,稳定病情。

    由于红斑狼疮好发于女性,且年龄多在16~30岁之间,大部分正值婚育期,所以红斑狼疮患者可否结婚生育,自然为人们所关切。

    患有红斑狼疮的女性,应在病情控制和稳定后,且有情投意合、能相互谅解与信任的对象时,方可结婚。

    婚后最好不要生育,因为,此病患者宫外孕、自发流产、早产、死胎等发生率甚高,可达50%左右;同时红斑狼疮患者血中的抗体或红斑狼疮因子可通过胎盘血传给胎儿,使胎儿患病。况且红斑狼疮患者需长期治疗,治疗药物中的激素、免疫抑制剂等,都可引起胎儿畸变。此外,分娩时组织的破坏,可以形成更多的抗原,从而导致疾病的复发,加重病情。

    此病患者必须等待病情稳定,半年以上未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等药物,且体力恢复正常时,才能考虑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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