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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下月施行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17日 国医网
     国医网据新华社今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将于今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于2001年12月 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切实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01年3月开始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实施条例》(送审稿)经过七易其稿,于2001年7月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查。

    经过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共同努力,第36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定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两类药品政府定价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两类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的价格一律由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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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这两类药品分别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

    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制定和调整药品销售价格时,应当体现对药品社会平均销售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体定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六类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这些行为分别是: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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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抽检不得收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开药店手续不繁琐

    可能你正筹划着开办一家药店,让我们看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此有哪些规定。

    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时,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过程与上述程序基本一致。

    《实施条例》还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摘自新浪网),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