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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单能否“随便”处之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0月17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2年第39期
     编辑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医务人员,也是贵报的经常性读者。在此想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两个问题请教贵报,希望得到您或有关专家不吝赐教!谢谢!

    1、在临床工作中,面对的不同患者及家属,其对疾病的认识程度及态度是各种各样的,但在面对手术及麻醉同意单签字时,经常可碰到有的家属态度比较消极,他们往往较“随便”地一签了事。面对这样的情形,我们往往也无可奈何。但我们想知道的是,家属如果在医疗事故的纠纷中不予承认已被告知时,该如何认定这种情况?

    2、如果患者家属在患者尸体火化后再对医疗过程产生争议,那么这时医院对医疗纠纷如何进行举证?如果医院因无尸检报告而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王宏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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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解答

    1.诚实信用是人们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准则,它要求人们在生活中应当待人诚实、信守承诺,患者在就医时亦应如此。手术同意书或麻醉同意书等类似文件具有合同的特点,当患者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客观上即视为患者对手术同意书的内容已经知晓,并已理解了其记载的内容并遵守其承诺。在临床上,确实存在某些患者或其家属违反诚信原则,否认已被告知有关情况。在法院审理时,法官一般会根据患者或家属已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这一事实,推定患者或家属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其内容,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手术同意书的法律严肃性。

    另外,为避免患者或其家属违反诚信原则情况的发生,可以在手术同意书的背面加入患者或家属的“陈述与保证”条款。例如,在美国的手术同意书中有如下条款:“我,已经得到医师关于该手术的性质、目的以及其他列入考虑的治疗方法、手术伴随的危险性、预后、可能出现的合并症等说明。在我署名前,我已确认本同意书的内容并进行了修改。”

    2.尸体解剖检查是确定患者死因的最佳方法。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尸解问题加以详细规定,包括尸解的时间、参加者、监督程序等。但是,该条例忽略了一项最为重要的问题,即尸解应当由谁首先提出,是患者家属还是医疗机构。该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涉及到在患者死因不明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时,应当由谁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今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可以认定查明患者死亡原因是医疗机构的任务,医疗机构应当举证说明患者死亡与其医疗行为无关。为此,本律师建议,在患者死亡后,应主动征求其家属的意见,说明尸检的意义,尤其是要说明若不进行尸检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切记,医疗机构应当将上述说明过程详细记录在病历中,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公证方式。

    北京华炜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