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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运用知情同意原则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0月24日 国医网
     知情同意原则是临床上处理医患关系的基本伦理准则之一。它既是患者的权力,又是医务人员的义务。作为医务人员,应该怎样履行好这一义务呢?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有法律保护的。《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的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理

    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同时规定:对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等等,都应该如实告知患者,并取得其承诺。《执业医师法》还规定,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要予以行政处罚、停业、吊销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即将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知情同意原则也作了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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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悉知情同意要素

    提供信息。必须提供真实而充分的信息给患者,如诊断结论、治疗目的和方法、病情预后、可供选择的多种治疗方法及其利弊和费用开支等等,要详细告知病人。

    确认信息的了解。为病人或其监护人提供信息时,语言要通俗易懂,尽量少用专业性术语,至少要让有6年教育水平的人能理解,提供的信息要尽可能详细,一定要确认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理解。

    确保自愿参加。在临床科研中这一点尤其重要,对受试者不欺骗、暗示和引诱,对参加、拒绝和退出者应一视同仁。在医疗过程中也应利弊清楚,患者接受诊疗不能带胁迫和强求,应完全自愿。

    做决定的能力。必须了解病人是否具有自主性和作决定的能力。对有自主性的患者,应向其本人提供这些信息;而对儿童、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不能自己作决定的病人,必须告知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无论是对患者本人还是对监护人,每项内容必须详细讲解,直至其理解,并让他们经过深思熟虑后,自主作出决定。得到患者或监护人的明确承诺后,方可实施其诊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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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病情告知艺术

    把握告知的艺术,能反映出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医学水平、理解力和反应力、爱心和同情心等等。为了尽可能减少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告知病情时,要有选择地分阶段告知,并且在告知时应做到:

    预先做好计划。包括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告知病人,在什么场合告知好,怎样告知才不会引起其过分激动或悲伤。

    分次告知,留有余地。告知时不将一切不良预后一次性倒出,不要把话讲得太绝对,要让病人慢慢接受事实。

    尽可能给予希望。无论希望多少,都应该告知病人是有希望的,如某些肿瘤手术治疗的五年成活率有多高,某些病有5%~10%的治愈率等等。

    决不欺骗病人。尽管告知要留有余地,但告诉病人的一定要是真实情况,决不能欺骗病人,否则就会使病人失去信任感。

    告知时及时给予心理支持。要让病人有发泄情绪的机会,有的病人听到不好的消息后,会大哭、悲伤、激动等等,我们一定要做好心理疏导,适时给予安慰和鼓励。

    告知后和病人共同制定治疗计划。把病情告知病人,让其情绪稳定下来后,应同病人一起制订战胜该疾病的详细计划,帮助病人扬起生命的风帆。

    总之,作为医务人员,只要一心为病人着想,正确理解和运用知情同意原则,尽心尽力履行自己的职责,关注患者的权力,就一定能够沟通医患关系,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