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子切包皮性器官致残 索赔遭遇法律难题
南方网讯上海一未婚男青年,在一次切除略长包皮的门诊小手术中,性器官受到残损,成了一个残疾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把医院告上法庭,引发了国内首例未婚男青年性器官致残索赔案。2002年7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82000余元。受害人不服,提出上诉。10月23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本案所导致的伤残具有残酷性、特殊性和罕见性,因此,本案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一次小手术毁了他一生的幸福徐勇是上海浦东新区政府一名公务员。2000年,对他来说本该双喜临门。这年10月,他完成了几项重大的课题研究,而他与恋人也决定喜结百年之好。然而,就在他俩踌躇满志构筑美好未来的时候,在爱情通往婚姻的路上,一场意想不到的“事故”发生了。
追求完美的徐勇决定去做切除略长包皮的小手术。他说:2000年9月25日,我在浦东新区上海东方医院缴付了手术费,到泌尿科预约手术时间,接待我的医生张桥梁不给明确答复。两天后我致电询问,接听电话的护士叫来张桥梁,不料他说“节后再讲”。节后我又多次打电话,10月9日总算找到张桥梁,他说,“老是打电话,要做就来吧。”10月11日,我进了手术室,他叫我躺在手术台上,就放置套环,并动作很快地竖起拇指,使劲并反复地朝我阴茎左腹侧系带处拈拉推挤,我顿时一阵剧痛,感到好像有根筋被扎住了,不由得朝下身一看,只见那套环左高右低,尿道口偏近套环右侧。我当时有点紧张,用两手阻止他的动作但又害怕对手术不利,而他加快了向系带左脊扎压的动作。整个手术过程一分钟都不到。出了手术室,由于剧痛,我两次返回,哀求他重新查看一下结扎部位,他不同意,声称要下班,将我推出手术室。由于剧烈疼痛,当天整个晚上无法入睡。第二天我从其他医院医生那里证实自己的手术绝对出了大问题时,赶忙找到了该医院泌尿科的张主任。张主任说,手术已超过24小时,组织已经坏死,即使补救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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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百般疼痛像毒蛇撕咬般缠绕着徐勇。10月19日拆环那天,系带左脊被扎的血红色残端清晰可见,惨不忍睹。
陷入深深痛苦之中的不止徐勇一人,还有他的父母和恋人。徐勇哀叹道:这个手术毁了我,我不能再拖累她。2001年春节过后,徐勇与他的恋人分手了。
徐勇的遭遇引起了所在单位领导的重视。经过交涉,东方医院默认手术后果,还欺骗说切掉的系带是会长出来的,之后又说对今后生活不会有影响,几个月后干脆就不理不睬,甚至正式拒绝承认是医疗事故。
2001年3月,浦东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徐勇医疗纠纷“不属医疗事故。”对此结论,徐勇断然拒绝。他强忍疼痛,走访了上海市第九医院、长征医院等多家大医院,众多专家诊治后表达了大致相同的意见:徐勇套环结扎手术后,疤痕明显,系带左脊损失、左侧内板较短,阴茎勃起受限。
求助法律讨要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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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讨一个公道,徐勇决定求助法律,2001年4月,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浦东东方医院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诉称,原告手术后系带缺失,系带左侧勃起时拉紧吊钩,疼痛不断,非勃起时系带左脊被扎的残端持续剧痛,已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经多位名医和专家诊断一致意见为,原告系带左脊丧失。而浦东新区医疗鉴定委员会竟作出不同于专家诊断意见的鉴定结论,推断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结论。被告医务人员违反操作常规,在套环严重偏置、卡在系带的情况下实施结扎,致使原告性器官残损,性功能和生理功能被严重破坏,生理和精神上遭受永久性的巨大摧残。据此,要求被告东方医院赔偿原告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20万元。
2001年11月26日,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组成了由7位鉴定人员参加的司法鉴定组。对徐勇手术结果,鉴定组内部分歧很大。在意见不一的情况下,鉴定组作出了这样的鉴定结论:“包皮环套术后阴茎系带左侧延伸组织有部分缺损,属医疗缺陷;目前尚不能完全排除此医疗缺陷对其性功能有一定影响”。
, http://www.100md.com 对此,徐勇律师唐建立认为,事实上,原告的系带左侧延伸部分已全部被切除。作为阴茎器官重要组成部分的系带组织,其正常结构和功能已被彻底破坏了,实际上可视作性器官的残废,这种特殊伤害已构成重伤的主要特质,并将引发严重的后果。这一点,没有在鉴定结论中反映出来。
他挣扎生活在疼痛的折磨中
2002年7月20日,笔者采访了徐勇,亲眼目睹了他每时每刻被难以言喻的痛苦所折磨那极为凄惨的情形。他说:“我一生一世的幸福都毁在了东方医院泌尿科那个手段残忍的医生手里,这一伤害,导致我生理功能和性功能的毁灭性破坏,完全失去了组织家庭的可能。目前,我不能正常工作,日常的活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都受到了严重影响。稍有勃起,就因系带左脊组织严重缺损而致钩吊撕拉,产生巨痛,使勃起严重受限,生理欲望无法排泄。常常痛醒惊悸,这样的终身酷刑,就是对动物,也是极端残酷的。”
那么,徐勇系带被切除后是否会引起疼痛,疼痛是否会慢慢消失?享誉国际的“程氏阴茎再造术”创始人、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整形外科副主任程开祥医师认为,徐勇的司法鉴定结论很明确,系带肯定是被切掉了,造成的后果譬如疼痛,但我们绝对不可以因没有量化指标就否认其痛。男性的系带是最敏感的部位,因此,系带切除会造成很大损伤,其中包括部分感觉性缺失,严重的还会造成阴茎勃起的障碍。系带的缺损虽不会危及生命,但会造成一生的痛苦。目前的医疗水平系带再造不出来。北京医院疼痛科的一位医学专家在接受笔者的电话求证时,从医理角度分析说,在系带组织中,有很丰富的感觉神经末梢,如果系带被切掉了,会在扎口断面处形成神经瘤,引起疼痛,感觉特别明显,这种疼痛呈持续状态,一般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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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医院仅赔8万余元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东方医院处接受包皮环套术后,阴茎系带左侧延伸组织有部分缺损,属医疗缺陷,况且由于该缺陷的存在,目前尚不能完全排除对原告性功能有一定影响,故被告应当对此缺陷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是,原告经济损失的范围,应以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全部支持。由于被告给原告造成了医疗缺陷,因此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担忧,原告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确定,赔偿的数额要切合实际。原告主张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显然要求过高,本院难以如数支持。2002年7月23日,浦东新区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东方医院赔偿原告徐勇经济损失3万余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徐勇不服,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10月23日,本案在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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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索赔案呼唤司法创新
本案是国内首起因包皮手术致性器官损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极具特殊性。由本案引发的几个司法创新焦点问题引起了法学界专家的广泛关注。
其一,医疗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有待突破。现有的医疗赔偿都是限额和补偿性赔偿,而对一些特殊受损和今后可以预见到的损害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赔偿制度。因此,法院在一些特殊受损的医疗人身伤害案判决的司法实践上有待创新。
上海律协医学卫生组组长唐建立律师认为,现行的伤残等级标准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注重的还只是人的生存,而忽视了人生存的质量。对未婚男青年性器官功能缺损的重大伤害,现行的伤残等级划分标准中,找不到确切的相应赔偿规定。
上海大学教授、上海社科院生命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倪正茂认为,关于医疗事故伤残等级标准与人身伤害的致残标准现在我国是不统一的。标准不一样,处理赔偿当然也不一样。所以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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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精神损害赔偿应引起高度重视。亚洲性学联合会副主席、上海大学一级教授刘达临认为,对于徐勇的赔偿问题,我感到过错方应重赔。因为这种痛苦是仅次于死亡的,所以赔偿金额的多少关系到对性、对人性及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重视。
华东师大法律系副教授姜德海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经济能力、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来考虑。本案的侵权情节极为恶劣,被告对于其医疗责任不但没有丝毫悔过之意,而且用尽欺骗造假之手段。本案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名誉侵权的精神赔偿。后者损害及其后果通常是短暂的、一时的,而本案精神伤害是由延续终身的痛苦所产生,即使赔偿后,当事人仍将处于长久剧痛之中。本案当事人提出的精神赔偿要求,切合实际,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必需的。
唐建立律师认为,本案最低限度索赔5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完全是依据本案的三个显著特点而提出的,一是特殊性损害,是指原告作为未婚男性的性器官缺损而发生性功能障碍,造成了原告性尊严和人格权的丧失。二是永久性损害,是基于原告阴茎系带组织缺损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无法弥补、逆转和康复,出现的疼痛和不适之感不依时间的延续而减弱,并伴随原告生活的每一天直至生命的终结。三是毁灭性损害,是指原告遭受了仅次于死亡的“宫刑”般的摧残,完全失去了追求美满幸福家庭的能力和信心。因此,本案的赔偿考虑不能仅仅从自然人肢体受损的生理意义来理解其伤害程度,还必须从当事人性器官受损所引发的社会意义来理解。性健康遭受的人格侵权伤害已大大超出了现有法律法规的范围,因此,本案的赔偿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肉体和精神受损的实际状况,否则就难以维护宪法的尊严。
新闻来源:生活时报, http://www.100md.com
一次小手术毁了他一生的幸福徐勇是上海浦东新区政府一名公务员。2000年,对他来说本该双喜临门。这年10月,他完成了几项重大的课题研究,而他与恋人也决定喜结百年之好。然而,就在他俩踌躇满志构筑美好未来的时候,在爱情通往婚姻的路上,一场意想不到的“事故”发生了。
追求完美的徐勇决定去做切除略长包皮的小手术。他说:2000年9月25日,我在浦东新区上海东方医院缴付了手术费,到泌尿科预约手术时间,接待我的医生张桥梁不给明确答复。两天后我致电询问,接听电话的护士叫来张桥梁,不料他说“节后再讲”。节后我又多次打电话,10月9日总算找到张桥梁,他说,“老是打电话,要做就来吧。”10月11日,我进了手术室,他叫我躺在手术台上,就放置套环,并动作很快地竖起拇指,使劲并反复地朝我阴茎左腹侧系带处拈拉推挤,我顿时一阵剧痛,感到好像有根筋被扎住了,不由得朝下身一看,只见那套环左高右低,尿道口偏近套环右侧。我当时有点紧张,用两手阻止他的动作但又害怕对手术不利,而他加快了向系带左脊扎压的动作。整个手术过程一分钟都不到。出了手术室,由于剧痛,我两次返回,哀求他重新查看一下结扎部位,他不同意,声称要下班,将我推出手术室。由于剧烈疼痛,当天整个晚上无法入睡。第二天我从其他医院医生那里证实自己的手术绝对出了大问题时,赶忙找到了该医院泌尿科的张主任。张主任说,手术已超过24小时,组织已经坏死,即使补救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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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百般疼痛像毒蛇撕咬般缠绕着徐勇。10月19日拆环那天,系带左脊被扎的血红色残端清晰可见,惨不忍睹。
陷入深深痛苦之中的不止徐勇一人,还有他的父母和恋人。徐勇哀叹道:这个手术毁了我,我不能再拖累她。2001年春节过后,徐勇与他的恋人分手了。
徐勇的遭遇引起了所在单位领导的重视。经过交涉,东方医院默认手术后果,还欺骗说切掉的系带是会长出来的,之后又说对今后生活不会有影响,几个月后干脆就不理不睬,甚至正式拒绝承认是医疗事故。
2001年3月,浦东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徐勇医疗纠纷“不属医疗事故。”对此结论,徐勇断然拒绝。他强忍疼痛,走访了上海市第九医院、长征医院等多家大医院,众多专家诊治后表达了大致相同的意见:徐勇套环结扎手术后,疤痕明显,系带左脊损失、左侧内板较短,阴茎勃起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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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6日,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组成了由7位鉴定人员参加的司法鉴定组。对徐勇手术结果,鉴定组内部分歧很大。在意见不一的情况下,鉴定组作出了这样的鉴定结论:“包皮环套术后阴茎系带左侧延伸组织有部分缺损,属医疗缺陷;目前尚不能完全排除此医疗缺陷对其性功能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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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挣扎生活在疼痛的折磨中
2002年7月20日,笔者采访了徐勇,亲眼目睹了他每时每刻被难以言喻的痛苦所折磨那极为凄惨的情形。他说:“我一生一世的幸福都毁在了东方医院泌尿科那个手段残忍的医生手里,这一伤害,导致我生理功能和性功能的毁灭性破坏,完全失去了组织家庭的可能。目前,我不能正常工作,日常的活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都受到了严重影响。稍有勃起,就因系带左脊组织严重缺损而致钩吊撕拉,产生巨痛,使勃起严重受限,生理欲望无法排泄。常常痛醒惊悸,这样的终身酷刑,就是对动物,也是极端残酷的。”
那么,徐勇系带被切除后是否会引起疼痛,疼痛是否会慢慢消失?享誉国际的“程氏阴茎再造术”创始人、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整形外科副主任程开祥医师认为,徐勇的司法鉴定结论很明确,系带肯定是被切掉了,造成的后果譬如疼痛,但我们绝对不可以因没有量化指标就否认其痛。男性的系带是最敏感的部位,因此,系带切除会造成很大损伤,其中包括部分感觉性缺失,严重的还会造成阴茎勃起的障碍。系带的缺损虽不会危及生命,但会造成一生的痛苦。目前的医疗水平系带再造不出来。北京医院疼痛科的一位医学专家在接受笔者的电话求证时,从医理角度分析说,在系带组织中,有很丰富的感觉神经末梢,如果系带被切掉了,会在扎口断面处形成神经瘤,引起疼痛,感觉特别明显,这种疼痛呈持续状态,一般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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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东方医院处接受包皮环套术后,阴茎系带左侧延伸组织有部分缺损,属医疗缺陷,况且由于该缺陷的存在,目前尚不能完全排除对原告性功能有一定影响,故被告应当对此缺陷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是,原告经济损失的范围,应以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全部支持。由于被告给原告造成了医疗缺陷,因此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担忧,原告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确定,赔偿的数额要切合实际。原告主张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显然要求过高,本院难以如数支持。2002年7月23日,浦东新区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东方医院赔偿原告徐勇经济损失3万余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徐勇不服,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10月23日,本案在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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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索赔案呼唤司法创新
本案是国内首起因包皮手术致性器官损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极具特殊性。由本案引发的几个司法创新焦点问题引起了法学界专家的广泛关注。
其一,医疗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有待突破。现有的医疗赔偿都是限额和补偿性赔偿,而对一些特殊受损和今后可以预见到的损害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赔偿制度。因此,法院在一些特殊受损的医疗人身伤害案判决的司法实践上有待创新。
上海律协医学卫生组组长唐建立律师认为,现行的伤残等级标准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注重的还只是人的生存,而忽视了人生存的质量。对未婚男青年性器官功能缺损的重大伤害,现行的伤残等级划分标准中,找不到确切的相应赔偿规定。
上海大学教授、上海社科院生命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倪正茂认为,关于医疗事故伤残等级标准与人身伤害的致残标准现在我国是不统一的。标准不一样,处理赔偿当然也不一样。所以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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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大法律系副教授姜德海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经济能力、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来考虑。本案的侵权情节极为恶劣,被告对于其医疗责任不但没有丝毫悔过之意,而且用尽欺骗造假之手段。本案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名誉侵权的精神赔偿。后者损害及其后果通常是短暂的、一时的,而本案精神伤害是由延续终身的痛苦所产生,即使赔偿后,当事人仍将处于长久剧痛之中。本案当事人提出的精神赔偿要求,切合实际,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必需的。
唐建立律师认为,本案最低限度索赔5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完全是依据本案的三个显著特点而提出的,一是特殊性损害,是指原告作为未婚男性的性器官缺损而发生性功能障碍,造成了原告性尊严和人格权的丧失。二是永久性损害,是基于原告阴茎系带组织缺损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无法弥补、逆转和康复,出现的疼痛和不适之感不依时间的延续而减弱,并伴随原告生活的每一天直至生命的终结。三是毁灭性损害,是指原告遭受了仅次于死亡的“宫刑”般的摧残,完全失去了追求美满幸福家庭的能力和信心。因此,本案的赔偿考虑不能仅仅从自然人肢体受损的生理意义来理解其伤害程度,还必须从当事人性器官受损所引发的社会意义来理解。性健康遭受的人格侵权伤害已大大超出了现有法律法规的范围,因此,本案的赔偿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肉体和精神受损的实际状况,否则就难以维护宪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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