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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与隐私权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1月28日 国医网
     隐私即不愿让他人了解和触及的私事、私人信息,如个人心理活动、私人信函、生理特征、私生活等。隐私一般具有个体专有和对外封闭的特点。隐私一般不涉及对他人和社会的利与害,所以主体要求不要干涉他人隐私,即尊重他人隐私权是合理的。

    我们所说的隐私一般是指那些与他人和公共利益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个人的婚恋、家庭私事,个人的身心健康、疾病等私事,个人的财产、通讯、日记等私事。隐私权实际上就是上述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医疗活动决定了医患交往总是不可避免地涉及病人隐私。病人出于诊治需要并依据信托关系,不得不将相关的个人隐私告知医生。医生得知病人的隐私后,必须合乎道德地运用,必须严格限于帮助诊治疾病的目的,除非有特殊规定。

    病人具有隐私权,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因为病人隐私权是病人自主权和保密权的组成部分,保护病人隐私是临床伦理学尊重原则、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保护病人隐私,要求医务人员对因诊治需要而获悉的病人的所有隐私,原则上都应保密。只有病人要求或允许向他人透露,或者有特殊规定时,才可有条件地只向特定机构报告和提供。

    保护病人隐私与保守医密密切相关。一般说来,病人隐私属于为病人保密内容中密级最高的秘密。为有效保护病人隐私,不使病人健康权益和正常生活受到伤害,现代社会不仅有明确的医学伦理要求,而且有法律的具体规定。我国现行的《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医师义务是“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37条第9款规定,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在当代医学背景下,医患交往的充分社会化、人类基因密码的破译、电子信息技术的长足发展等因素,使病人隐私权的保护遇到新挑战,要求人们作出必要的观念更新和调整。通过广泛宣传和制定更为合理的行为规范等措施,加大对病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容置疑的。,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