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三届北大生物医学论坛、清华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都把眼球集中在“艾滋病防治立法模拟听证会”,医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等各领域专家与大学生们各自发表真知灼见,同台辩论,这种民主化的听证会让我们对艾滋病有了更深的反思。
“小姐”分九层,包二奶最危险在多种多个伴侣的性交中,商业化的性交易(嫖娼卖淫)一直被认为是最容易传播艾滋病的。不要忘记:嫖客们不仅可能把艾滋病带回家来,更可能传播给性服务小姐,否则,那些刚刚出农村的、小到未成年的小姐,她们的艾滋病难道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为什么我们总是更容易把她们看成第一传播源,而不是第一受害者?中国人民大学的一项全国调查发现,嫖客里“大款”最可怕,收入最高的那5%的男人,从事商业性交易的可能性是占低收入40%的人的33倍。
小姐是分层次的,大致有九层,包括二奶、包婆(出差、旅游等短期被包租的“小姐”)、在家女(以自己的居所为“营业”场所)、住店小姐(在旅店里租房,独立“营业”)、“出台小姐”(三陪小姐中肯于*****的人)、按摩小姐(肯于提供“一条龙”服务的按摩女)、发廊妹(肯于*****的发廊小姐)、站街女(在街头兜客的小姐)和工棚女(在民工的集体住所里营业)。哪个层次的小姐最具风险?一般认为是中下层小姐,但是调查发现,二奶普遍有“外遇”,又不喜欢用安全套,传播艾滋病的危险性更大。 人民大学教授潘绥铭
依法治“艾”
在对付一种疾病的各项措施中,政策和法律被证明是最有力的。在对付艾滋病这个世纪顽疾方面,我国应该像澳大利亚等国家一样出台一些法律修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建议将艾滋病从“乙类传染病”中删除,另立“乙B和乙B类传染病”,后者包括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并且增加“对乙B类疾病、疫情报告时应该匿名化”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我建议修改为“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进行治疗、教育。为有利于预防艾滋病,戒除无效者,可用美沙酮代替……”毕竟吸毒者是“受害者”、“病人”,他们大多是青少年,年幼无知,并且复吸率很高,对他们首先要注意预防艾滋病。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建议删除“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须回国后两个月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检查”的规定,而是改为“鼓励他们自愿接受检查”。未经知情同意的检测费用高、效率低,害怕曝光的心理还会促使人们隐藏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行为,并且检测可能用于如拒绝雇用、拒绝保健、勒令离职、退学等歧视目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仁宗教授
故意传播艾滋病属刑事犯罪
所谓故意传播艾滋病是指,明知自己为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而故意通过性交、输血、共用注射器、器官移植等方式向别人传播病毒。现在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和制裁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认定为“伤害罪”、“伤害人体罪”、“艾滋病伤害罪”等。
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没考虑艾滋病,与性病相关的只有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我认为,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在对第360条的解释中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处有期徒刑并罚金。至于刑期,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参考“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国外立法确定。北京大学2001级研究生杨健孙军玲
建议给艾滋上商业保险
现在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将艾滋病和战争、军事行动并列在一起,列为免责条款,即对于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艾滋病人是不公正的。为了保障艾滋病感染者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政府应该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运转的干预,规定涉及艾滋病的免责条款无效。商业保险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可以采取提高保险费、严格控制投保人的方式以达到盈利目的。
社会保险基金相对严重紧缺情况下,如果把一些需要超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如艾滋病列入保险范围,就会影响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因此,建议把艾滋病归入补充疾病保险(即商业保险)的范围。北京大学2001级硕士研究生史小军
仅赔几万,法律公正如何体现
几年间我国因输血感染艾滋病者占全部感染者的比例从0.1%增长到0.2%,因此,应在法律责任部分明文规定,如果医院或血站违反该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据统计,艾滋病患者每年的治疗费用大概在10万至15万元,如果仅获赔几万元,法律的公正性何以体现呢?
欧洲1985年颁布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确立了无过错赔偿基金制度,从社会保障系统中设立专项基金,央行向所有受害者全额赔偿,再向有关责任者追索。另一方案是建立输血保险制度,由受血者、医院和供血单位按比例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金参加保险,如果输血感染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商业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益也会承担对医疗单位的监督职能,可以降低医疗单位的出错几率。这两种方案值得我们借鉴。
京报网-北京晚报
“小姐”分九层,包二奶最危险在多种多个伴侣的性交中,商业化的性交易(嫖娼卖淫)一直被认为是最容易传播艾滋病的。不要忘记:嫖客们不仅可能把艾滋病带回家来,更可能传播给性服务小姐,否则,那些刚刚出农村的、小到未成年的小姐,她们的艾滋病难道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为什么我们总是更容易把她们看成第一传播源,而不是第一受害者?中国人民大学的一项全国调查发现,嫖客里“大款”最可怕,收入最高的那5%的男人,从事商业性交易的可能性是占低收入40%的人的33倍。
小姐是分层次的,大致有九层,包括二奶、包婆(出差、旅游等短期被包租的“小姐”)、在家女(以自己的居所为“营业”场所)、住店小姐(在旅店里租房,独立“营业”)、“出台小姐”(三陪小姐中肯于*****的人)、按摩小姐(肯于提供“一条龙”服务的按摩女)、发廊妹(肯于*****的发廊小姐)、站街女(在街头兜客的小姐)和工棚女(在民工的集体住所里营业)。哪个层次的小姐最具风险?一般认为是中下层小姐,但是调查发现,二奶普遍有“外遇”,又不喜欢用安全套,传播艾滋病的危险性更大。 人民大学教授潘绥铭
依法治“艾”
在对付一种疾病的各项措施中,政策和法律被证明是最有力的。在对付艾滋病这个世纪顽疾方面,我国应该像澳大利亚等国家一样出台一些法律修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建议将艾滋病从“乙类传染病”中删除,另立“乙B和乙B类传染病”,后者包括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并且增加“对乙B类疾病、疫情报告时应该匿名化”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我建议修改为“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进行治疗、教育。为有利于预防艾滋病,戒除无效者,可用美沙酮代替……”毕竟吸毒者是“受害者”、“病人”,他们大多是青少年,年幼无知,并且复吸率很高,对他们首先要注意预防艾滋病。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建议删除“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须回国后两个月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检查”的规定,而是改为“鼓励他们自愿接受检查”。未经知情同意的检测费用高、效率低,害怕曝光的心理还会促使人们隐藏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行为,并且检测可能用于如拒绝雇用、拒绝保健、勒令离职、退学等歧视目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仁宗教授
故意传播艾滋病属刑事犯罪
所谓故意传播艾滋病是指,明知自己为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而故意通过性交、输血、共用注射器、器官移植等方式向别人传播病毒。现在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和制裁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认定为“伤害罪”、“伤害人体罪”、“艾滋病伤害罪”等。
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没考虑艾滋病,与性病相关的只有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我认为,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在对第360条的解释中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处有期徒刑并罚金。至于刑期,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参考“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国外立法确定。北京大学2001级研究生杨健孙军玲
建议给艾滋上商业保险
现在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将艾滋病和战争、军事行动并列在一起,列为免责条款,即对于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艾滋病人是不公正的。为了保障艾滋病感染者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政府应该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运转的干预,规定涉及艾滋病的免责条款无效。商业保险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可以采取提高保险费、严格控制投保人的方式以达到盈利目的。
社会保险基金相对严重紧缺情况下,如果把一些需要超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如艾滋病列入保险范围,就会影响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因此,建议把艾滋病归入补充疾病保险(即商业保险)的范围。北京大学2001级硕士研究生史小军
仅赔几万,法律公正如何体现
几年间我国因输血感染艾滋病者占全部感染者的比例从0.1%增长到0.2%,因此,应在法律责任部分明文规定,如果医院或血站违反该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据统计,艾滋病患者每年的治疗费用大概在10万至15万元,如果仅获赔几万元,法律的公正性何以体现呢?
欧洲1985年颁布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确立了无过错赔偿基金制度,从社会保障系统中设立专项基金,央行向所有受害者全额赔偿,再向有关责任者追索。另一方案是建立输血保险制度,由受血者、医院和供血单位按比例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金参加保险,如果输血感染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商业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益也会承担对医疗单位的监督职能,可以降低医疗单位的出错几率。这两种方案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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