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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活体教具”侵犯了患者三大权利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2月26日 中新网
     中新网12月26日电 近日,一则有关侵犯女性病人生理隐私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安徽省合肥市的韩女士在某医院妇科就诊时,一男实习生在女医生的指导下,对其阴部进行触摸检查。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议论纷纷。

    今天的法制日报发表文章:《充当“活体教具”侵犯了患者哪些权利》。文章援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法学博士苏号朋的观点认为,医院的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就诊者的合同权利、隐私权、身体权。

    苏号朋说,首先,医院的此种行为侵犯了就诊者的合同权利,构成了违约行为。患者前往医院寻求诊治,医院指派医生为就诊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与医院之间就建立了平等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患者的基本义务是向医院支付医疗服务费,而医院的基本义务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积极义务,即指派医生根据技术规范向患者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二是消极义务,即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利用患者的身体、病情或相关资料从事与提供医疗服务无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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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号朋说,遗憾的是,许多医院并没有此种合同法律关系的观念,认为既然患者来院治疗,就要听医生的指挥。除了法律和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征得患者同意的事项之外,医生就有权利决定与该病人和病情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让病人成为实习生的“活体教具”。这种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医患关系上的思维定式严重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医院违反了其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应当承担的不作为义务。

    苏号朋说,其次,医院的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就诊者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而隐私权则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身权。

    他接着指出,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隐私及隐私权的认识和尊重,医生在有他人,尤其是异性在场的情况下询问就诊者的病情或检查其隐秘部位等行为司空见惯。但在我国社会文明和法治文明迅速进步的今天,此种行为就要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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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说,医护人员负有保护就诊者隐私的义务,这是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他们在工作过程中非常容易接近和了解就诊者的隐私。另外,就诊者与医护人员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身就是一种隐私,医护人员对此负有保密的义务。为了尊重就诊者的隐私,只有医院指派的执行医治职责的医护人员有权基于治疗目的接触就诊者的隐私部位,了解其个人秘密信息。只有在征得就诊者同意的前提下,其他人包括实习生才可以从事上述行为。

    苏号朋说,第三,医院的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就诊者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公民到医院就诊,与医生建立了诚信关系,即就诊者信任医生并同意该医生检查其身体并作出诊断。因此,医生基于医疗服务合同检查就诊者的身体或者对其身体实施手术等行为,并不构成对就诊者身体权的侵犯。但是,医生之外的人,如实习生,并非医院指派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他们在没有征得就诊者同意的情况下检查其身体,尤其是检查异性的隐私部位,如生殖器,是严重地侵犯公民身体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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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在许多医院普遍存在的侵犯就诊者,尤其是女性就诊者隐私权的行为,苏号朋认为,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予以解决。

    一是加强医生的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树立诚信精神。医生应当尊重就诊者的隐私权和其他民事权利,这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也是职业道德的要求。对于违反此职业伦理的医生,应当实施职业纪律的惩罚措施;

    二是医院应当树立医患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应当尽快通过立法确认公民的隐私权。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民法草案已经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及其保护措施,这是中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进步;

    四是医院的实习教学应当征得患者的同意后进行。目前,许多医院都承担了教学任务,医生的职业特点也决定了实习的重要性,但医院绝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擅自决定以患者作为“活体教具”。患者支付医疗费的目的是为了接受医疗服务,没有义务为医院的教学工作尽职。因此医生在医治患者过程中指导实习生时,首先应当征得患者的同意,讲清检查的方式和内容,并把其中可能对患者的心理、生理造成的影响作出明确的说明。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应当支付一定的报酬。如果患者不同意,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意见,取消此种实习检查,而无权强制实施。尤其是对于女性患者而言,医院更应当尊重其生理隐私,决不允许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男性实习生触摸患者的生殖器官等隐私部位。,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