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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2月31日 国医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我们在具体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医疗质量的优劣这一直是引发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条例》实施后,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所接到的信访和投诉,大部分反映的还是医疗质量、服务质量上的缺陷问题。今年上半年全市医疗质量督查中也暴露出许多医疗环节质量上存在不足,如部分医院三级查房制度不能有效落实;术前、疑难、死亡病例讨论不够及时认真;个别医院交班记录不全甚至无交班记录等。此外,许多医院的服务流程也不尽合理,服务态度僵硬,也影响了病人的满意率。这些现象都表明,我们的医疗质量现状与《条例》的实施要求尚有很大的差距。如何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从源头上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仍是我们面临的一项严峻任务。

    其次是执行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条例》实施后,我们在具体工作中遇到了一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比较突出的有:

    一是关于受理时限。《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受理的时限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但是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界定则争议较大,希望能有更为明确的法律解释。

    二是法医参加鉴定的问题。《条例》规定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鉴定。医疗事故中涉及死因和伤残等级鉴定的有相当比例,而法医数量则非常有限,是否每一例死因和伤残鉴定都要请法医参加,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是赔付标准与社会理解的问题。《条例》规定了11项赔偿项目,我们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对部分项目中所涉及的具体计算标准进行了界定,如关于基本医疗费用、关于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关于丧葬费补助标准、关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这些标准在赔付过程中能否取得患者的理解和社会的认同,尚待通过《条例》的进一步实施来加以检验。

    四是鉴定专家的培训问题。尽管上海市医学会对全市的鉴定专家分期分批地组织了多次培训,但毕竟他们是医学的专家,而不是法律的专家,因此我们培训的广度和深度还是远远不够的。如何进一步结合《条例》实施的具体要求和具体案例,对专家进行更深入、系统地培训,也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