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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漠 让医院付出代价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月6日 生活时报
     即将做妈妈的王女士在怀孕34周时,突然胎死宫内并被部分切除子宫。客观地讲,这其中不排除王女士自身病情的原因,但如果医院仔细检查、认真处理,或许王女士可以保住孩子,这场官司就可以避免,医院也不会为此赔偿21万元。医患关系往往就是这样,精湛的医术固然重要,但患者更需要的是医生的责任心,不是冷漠。

    王女士:胎死宫内子宫被切医院有责

    1998年9月我怀孕34周时,在甲医院(二级)做了两次常规检查,尿蛋白为++,浮肿++,该院未给予治疗。9月16日我感到胎动减少再次入院检查,血压为140/110mmHg,胎心为140次/分,无明显宫缩,但该院仍对我的情况未予以重视,未作任何治疗,嘱我回家休息。当晚7点许,我腹部剧痛,恶心呕吐,又到甲医院急诊,甲医院诊断胎死宫内,胎盘早剥不除外。甲医院称其条件有限,建议我转乙医院(三级)。当晚9点我被送至乙医院,该院医生称夜间无“彩超”不能检查,对我推诿、拒绝。我被迫转至丙医院(三级)求诊。最后在丙医院诊断胎死宫内,胎盘早剥子宫胎盘卒中,妊高症,出血性休克,行剖宫取胎术和部分子宫切除术,造成我7级伤残,经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故我要求甲、乙医院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53万元。

    医院:子宫切除是多种因素所致

    胎死宫内是其自身妊娠过程发展所致,而胎盘卒中是胎死宫内所致。王女士到乙医院后,强调必须做“彩超”检查再住院,自己要求转往丙医院,医院的相应处理未加重其病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以鉴定结论为依据

    鉴定结论:由于子宫胎盘卒中及DIC导致子宫次全切除,该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甲医院负30%责任,乙医院负70%责任。法院判决,甲乙医院赔偿王女士21.7万元,甲医院赔付6.5万元,乙医院赔付15.2万元。

    点评: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郑雪倩主任说,首先,甲医院对孕妇产前的检查、观察、处理不认真。有可能医生当时给予王女士治疗处理,她还会发生胎死宫内的情况,但如果医生尽到职责,医生就没有责任。

    第二,对孕妇发生胎死宫内情况后处理不及时,措施不足。

    第三,履行告知义务不足,甲乙医院均未向该患者讲明胎死宫内的后果,使患者未能认识到不及时处理的危险性,并应当及早进行治疗处理。

    第四,鉴定未能区分患者自身存在因素。该孕妇在怀孕32周发生妊高症的表现是其自身身体发生的变化,如果甲医院在当时给予处理,该孕妇仍然发生胎死宫内,甲医院就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能得出该孕妇的胎死宫内现象一定是由甲医院未处理给其造成的。那么该孕妇自身产生妊高症的因素比例是多少呢?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们未能区分,有些显失公平。王女士执意要求转往丙医院,不服从乙医院医生的医嘱延误治疗,有其自身存在的因素,专家们不作分析和确定比例也是有失公平。另外,残疾生活补助和精神抚慰金都明显偏高。(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供稿),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