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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患者向医院索赔28万 一审败诉 再行上诉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月2日 北方网
     处方上开的是“血塞通”,但从药房里拿出的却是“维脑路通”。患者称,服用“维脑路通”后病情加重,医院发错药导致自己残疾,从而提出28.8万元的赔偿要求。责任究竟在谁?患者于某两上法庭。昨天,此案二审立案的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发错药”的事发生在1998年10月,于某因患脑梗塞在本市津南区咸水沽医院就医。于某称,医生给开出处方让其拿药,处方上写着“血塞通”,但取药时从药房递出来的却是“维脑路通”。其家属当时便提出了疑问,但药剂师坚持认为两种药是一样的。但输了14天的“维脑路通”后病情加重并造成最终留有残疾的后果。于某于是提出了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28.8万元的赔偿要求。

    法庭上,被告方医院对于某提出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于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是因“发错药”造成的。同时,医院还当庭提交了两种药的药品说明,证明两种药的药效基本一致。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而于某对“拿错药致自己伤残”一节,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实。故一审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于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状中,于某认为一审法院以“举证责任”为由驳回自己的诉讼请求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的是医院而不是患者。

    于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会被二审法院认可?医院“发错药”到底属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些关键问题还有待二审法院的开庭审理。

    北方网,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