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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795
湖北:医疗服务取消政府定价
http://www.100md.com 2000年11月16日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日前,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卫生厅联合出台了《湖北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规定,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该《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确定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制定服务价格。划定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统一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等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并负责省直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其他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各市、州制定和调整。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要规范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各市、州若在全国统一规定的项目外新增项目,须逐级上报至省物价、卫生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备案。

    该《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在政府对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的原则下,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来制定和调整,在改革过渡期内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的办法,适当提高过低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等。同时,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技术职务的医护人员提供的服务实行不同的指导价格,适当拉开差价,以引导患者选择就医和医疗机构内部的竞争机制形成。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医疗机构配备专职物价管理人员,设立举报箱,实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新华网),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