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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反应害人不浅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三九健康网
     北京某外事部门一位女士,因灰指甲给工作带来尴尬而服用酮康唑,几周后,病人发生不可逆亚急性肝坏死,几经救治无效,踏上黄泉路。

    武汉市青山区一青年男子,因发烧自以为感冒来到个体诊所,医生为其选用了一种可不做皮试的抗生素——丁胺卡那,一针下去后20分钟,患者出现心慌,面色苍白,接着出现过敏性休克,在送往大医院途中气绝身亡。

    据《南方周末》2月18日报道,成都市有多名妇女因服用治疗乳腺小叶增生的药物“消核片”而引起药物性肝炎,其中1人因引起“亚急性重症肝炎(药物性)”而死亡。

    本来是区区小病,正常用药却酿成大祸,人们不禁要问:谁是罪魁祸首?

    它就是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简称ADR)。据报道,大量ADR病例报告中,涉及药品近千种,其中因使用乙双吗啉、乙亚胺而导致白血病、癌症的就多达200多人,而且半数以上病人在报告时就已撒手人寰;因使用酮康唑引起严重肝脏损害和死亡的有30多人;使用左旋咪唑致间质性脑炎死亡的9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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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R,谁之过

    药品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它既有天使的善良,也有魔鬼的劣性。即使经过国家批准的药品,在质量检验合格、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也能在一部分用药者身上引起药品不良反应,严重的能致伤、致残、致畸,甚至引起死亡。

    药品有不同的有效成分、化学结构、化学基因,它能对人体不同的系统、器官、组织产生不同的作用。因此,一种药物往往具有多种药理作用。当药物进入人体,并不同程度地分布到全身时,它的治疗作用及副作用就会体现出来,而这种副作用有时就像狰狞的魔鬼,当它咆哮的时候,人们就会遭殃。此外,药物的剂量、剂型、用药途径也能产生不同的作用,药物与药物之间容易发生相互影响,这些都决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的不可避免。

    在自然因素中,机体因素也不能忽视。不同种族、民族、性别、年龄的人,在营养状况不同、免疫功能不同,甚至血型、遗传因素、病理生理状况不同的情况下对药物的敏感性也不同。当药物的不利因素与机体的薄弱环节叠加到一起,悲剧就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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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假药、劣药、不合理用药更易引起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从厂家到患者中间经过多个环节:制药企业、审批质检部门、经营部门、医院,最后通过医务人员落实到病人身上。有些假冒伪劣药品,为何能大摇大摆、长驱直入药店或医院?这与各个环节一路绿灯分不开。当各个环节想着“利益均沾”,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有“难”同当呢?有的制药企业可能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而将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有所取舍;有的审批机构仅仅是为了少些麻烦而在获得不良反应报告后,没有就此做出积极有效的反应;医务工作者或许只是一时疏忽在处方和执行过程中出现差错,但是病人却有可能因此而造成终生遗憾。

    ADR纠纷何时休

    沈阳一名10岁小孩因服用先锋6号导致双目失明,为了讨个说法,其父母倾其所有,四处奔波,但几年的努力换来的却是家徒四壁和官司的不了了之。

    上海一位中学老师比这个小孩多少要幸运一些,她因头痛使用卡马西平后,患上剥脱性皮炎,而此药说明书中不良反应栏内根本没有提及这类反应。在目前还没有任何关于药害赔偿法规可供遵循的情况下,这位老师以《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为武器状告该药生产厂家,最终她获得了1万多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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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害赔偿涉及诸多方面。目前,这个领域还是一片空白,无技术认定、无政策法规。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事故主管部门不管、制药企业不问、医疗单位不理、药品审评部门不闻、技术监督部门不查。皮球踢来踢去,受害者雪上加霜,他们呼唤法律为自己撑腰!由于无法可依,制药企业和医疗单位也正在成为“冤大头“。一旦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患者往往就找与自己发生直接关系的医院出气,殴打医务人员,甚至打砸围攻医院。医务人员认为,除用药过失所致不良反应外,医院在药害事故中往往流汗又流泪。他们指出,病人应该接受药品不良反应的概念,要有用药风险意识。制药企业则认为,药品本身有不良反应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专家们认为,制定有关药害赔偿方面的法规迫在眉睫。首先,要建立类似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门认定机构,对是否属于药品不良反应、事故责任方、事故等级等进行认定。要制定药害事故赔偿办法,规定赔偿对象及范围、赔偿金额限度、等级等。赔偿制度既应根据客观事实即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又要根据科学事实即药品有不良反应存在的事实。这样,既维护消费者利益,也维护医疗单位和制药企业的利益。,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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