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尸眼角膜受损案开庭
编辑:小寒
家属索赔300万元,请求佛山城区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作法医鉴定
日前,佛山市城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七岁男童遗体眼角膜受损”一案。死者母亲彭晓红作为原告,正式将佛山市同济医院和佛山市殡仪馆分别作为第一、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00万元。
在由死者母亲彭晓红具名的诉状中称,其子张赟尧死后尸体停放在(同济医院和佛山市殡仪馆)两被告处,两被告有义务、有责任保护尸体完整无损。但是,张赟尧的眼角膜发生损坏之后,两被告都不承认自己的过错,都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互相推诿,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试问,尸体的保管单位对尸体器官的遗失会没有责任吗?同时,对于痛失爱子的原告来说,爱子遗体残损,更加深了原告的痛苦,而两被告对损害责任相互推脱的态度,使原告由悲痛转为悲愤,加上日夜的奔波劳累,原告的精神处于崩溃的边缘。而且,由于两被告对遗体眼角膜受损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导致原告四处奔走进行鉴定,尸体迟迟不能火化,产生一系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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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因张赟尧左眼球缺失的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彭晓红昨日在庭上表示,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让两被告引以为戒,重视尸体所享有的权利,更为了杜绝类似尸体受损、器官丢失的事件再次发生,使张赟尧以及以后的所有死者能安息九泉。
彭晓红也再次表示,如果官司打赢了,所获的赔款除用来支付官司所花费用外,其余将全部捐给社会。
记者近日从死者家属处获悉,死者家属已于本月24日向佛山市城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该院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部门对死者损伤的时间、地点及损伤造成的原因作出鉴定。
申请书中说,张赟尧遗体眼角膜受损事件发生后,2000年11月17日佛山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结论为:“张赟尧尸体的左眼部损伤系死后被小动物啃咬所致。”2000年11月22日广东省公安厅组织专家鉴定后通报:“左眼损伤非利器所形成。”但参与通报的权威专家陈玉川、陈龙山没有在省公安厅12月4日的鉴定结论上签名,因为省厅的鉴定结论又基本维持了佛山市公安局的鉴定。佛山市同济医院调查陈玉川教授时,陈玉川教授讲到本案不具有典型老鼠咬伤的特点,也就是说全国级权威专家否定了老鼠咬伤的判断。另外,2000年12月4日参与鉴定的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最终在鉴定书上签名的郭景元与朱小曼是夫妻关系,对此,法院可予以核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但12月4日参加鉴定的人员未全部在鉴定书上签名。因此,这份鉴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欠缺足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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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认为,上述二份鉴定书都未对张赟尧死后多长时间内受到损伤,在什么地点受的损伤作出鉴定。现在佛山市同济医院与佛山市殡仪馆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为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不冤枉任何一方,便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部门重新作出鉴定。
申请人还表示愿预付鉴定所需费。
同济医院
家属严重歪曲事实精神赔偿无法可依
昨日在法庭上,第一被告同济医院称本案原告严重歪曲事实,又称原告诉状中所要求的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同济医院与原告只存在一般保管合同的关系。
第一被告称,根据法医鉴定,从头到尾,没有任何权威的报道和检验论断尸体的“眼球不见了”或“眼球眼角膜丢失了”这样的情况。而原告在诉状中却有“眼球不见了”和“器官丢失”等情节,严重歪曲了事实,有误导大众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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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说,本案以人身权受损害而提出精神赔偿的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未提及对死者的人身权的保护,甚至对死者人身权的保护是否需要,在学术上也还有争论。即使是支持死者的人身权应该保护的观点,也仅限于当死者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而其他诸如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隐私等,只能作为侵害死者名誉的具体方式,而不能直接纳入被侵害客体的范畴。因此在本案中,张赟尧死亡后,其人身权主体资格因死亡而消失,不能再成为人身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一被告称,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一般的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同济医院已履行了其全部保管义务,不须承担任何责任。同济医院在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保管义务后,对之后的尸体的损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殡仪馆
该馆工作并无过错同济医院嫌疑较大
作为第二被告,佛山市殡仪馆的代理人昨日在法庭上明确表示,佛山市殡仪馆在张赟尧尸体受损一事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 百拇医药
佛山市殡仪馆在承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明确表示,佛山市殡仪馆有严格、规范的尸体管理制度,且对张赟尧尸体的处理是严格遵守该制度进行的,其尸体没有在殡仪馆受损的可能性。
殡仪馆称,该馆自建馆以来从没发生过尸体受损事件。2000年11月15日,殡仪馆的收殓工按照规章制度从同济医院收殓了张赟尧的尸体,并依规定到达殡仪馆后立即将尸体送进了封闭的、零下12摄氏度的尸体冷藏库保管,在该冷藏库内,小动物不存在进入并存活以致啃咬尸体的可能性。
第二被告还说,死者家属证实,尸体交接时其在同济医院工作人员的阻拦下并未看到死者尸体的具体情形,其是在既不明签名的意义,也未被医院工作人员告知的情况下签了名。该签名并不代表该家属已确认张赟尧尸体的完好。而殡仪馆的收殓工没有追查死者死亡原因的责任,其签名仅能证明其从医院收殓了尸体一具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该尸体被收殓时的状态。因此,殡仪馆认为不排除死者的尸体在交接前已受损的可能。
殡仪馆还认为,死者在同济医院被小动物咬损的可能性较大,原因是该医院太平间存在脏、乱、差的情况。
摘自〈南方周末〉, 百拇医药
家属索赔300万元,请求佛山城区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作法医鉴定
日前,佛山市城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七岁男童遗体眼角膜受损”一案。死者母亲彭晓红作为原告,正式将佛山市同济医院和佛山市殡仪馆分别作为第一、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00万元。
在由死者母亲彭晓红具名的诉状中称,其子张赟尧死后尸体停放在(同济医院和佛山市殡仪馆)两被告处,两被告有义务、有责任保护尸体完整无损。但是,张赟尧的眼角膜发生损坏之后,两被告都不承认自己的过错,都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互相推诿,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试问,尸体的保管单位对尸体器官的遗失会没有责任吗?同时,对于痛失爱子的原告来说,爱子遗体残损,更加深了原告的痛苦,而两被告对损害责任相互推脱的态度,使原告由悲痛转为悲愤,加上日夜的奔波劳累,原告的精神处于崩溃的边缘。而且,由于两被告对遗体眼角膜受损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导致原告四处奔走进行鉴定,尸体迟迟不能火化,产生一系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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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因张赟尧左眼球缺失的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彭晓红昨日在庭上表示,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让两被告引以为戒,重视尸体所享有的权利,更为了杜绝类似尸体受损、器官丢失的事件再次发生,使张赟尧以及以后的所有死者能安息九泉。
彭晓红也再次表示,如果官司打赢了,所获的赔款除用来支付官司所花费用外,其余将全部捐给社会。
记者近日从死者家属处获悉,死者家属已于本月24日向佛山市城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该院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部门对死者损伤的时间、地点及损伤造成的原因作出鉴定。
申请书中说,张赟尧遗体眼角膜受损事件发生后,2000年11月17日佛山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结论为:“张赟尧尸体的左眼部损伤系死后被小动物啃咬所致。”2000年11月22日广东省公安厅组织专家鉴定后通报:“左眼损伤非利器所形成。”但参与通报的权威专家陈玉川、陈龙山没有在省公安厅12月4日的鉴定结论上签名,因为省厅的鉴定结论又基本维持了佛山市公安局的鉴定。佛山市同济医院调查陈玉川教授时,陈玉川教授讲到本案不具有典型老鼠咬伤的特点,也就是说全国级权威专家否定了老鼠咬伤的判断。另外,2000年12月4日参与鉴定的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最终在鉴定书上签名的郭景元与朱小曼是夫妻关系,对此,法院可予以核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但12月4日参加鉴定的人员未全部在鉴定书上签名。因此,这份鉴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欠缺足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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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认为,上述二份鉴定书都未对张赟尧死后多长时间内受到损伤,在什么地点受的损伤作出鉴定。现在佛山市同济医院与佛山市殡仪馆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为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不冤枉任何一方,便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部门重新作出鉴定。
申请人还表示愿预付鉴定所需费。
同济医院
家属严重歪曲事实精神赔偿无法可依
昨日在法庭上,第一被告同济医院称本案原告严重歪曲事实,又称原告诉状中所要求的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同济医院与原告只存在一般保管合同的关系。
第一被告称,根据法医鉴定,从头到尾,没有任何权威的报道和检验论断尸体的“眼球不见了”或“眼球眼角膜丢失了”这样的情况。而原告在诉状中却有“眼球不见了”和“器官丢失”等情节,严重歪曲了事实,有误导大众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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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说,本案以人身权受损害而提出精神赔偿的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未提及对死者的人身权的保护,甚至对死者人身权的保护是否需要,在学术上也还有争论。即使是支持死者的人身权应该保护的观点,也仅限于当死者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而其他诸如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隐私等,只能作为侵害死者名誉的具体方式,而不能直接纳入被侵害客体的范畴。因此在本案中,张赟尧死亡后,其人身权主体资格因死亡而消失,不能再成为人身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一被告称,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一般的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同济医院已履行了其全部保管义务,不须承担任何责任。同济医院在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保管义务后,对之后的尸体的损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殡仪馆
该馆工作并无过错同济医院嫌疑较大
作为第二被告,佛山市殡仪馆的代理人昨日在法庭上明确表示,佛山市殡仪馆在张赟尧尸体受损一事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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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殡仪馆在承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明确表示,佛山市殡仪馆有严格、规范的尸体管理制度,且对张赟尧尸体的处理是严格遵守该制度进行的,其尸体没有在殡仪馆受损的可能性。
殡仪馆称,该馆自建馆以来从没发生过尸体受损事件。2000年11月15日,殡仪馆的收殓工按照规章制度从同济医院收殓了张赟尧的尸体,并依规定到达殡仪馆后立即将尸体送进了封闭的、零下12摄氏度的尸体冷藏库保管,在该冷藏库内,小动物不存在进入并存活以致啃咬尸体的可能性。
第二被告还说,死者家属证实,尸体交接时其在同济医院工作人员的阻拦下并未看到死者尸体的具体情形,其是在既不明签名的意义,也未被医院工作人员告知的情况下签了名。该签名并不代表该家属已确认张赟尧尸体的完好。而殡仪馆的收殓工没有追查死者死亡原因的责任,其签名仅能证明其从医院收殓了尸体一具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该尸体被收殓时的状态。因此,殡仪馆认为不排除死者的尸体在交接前已受损的可能。
殡仪馆还认为,死者在同济医院被小动物咬损的可能性较大,原因是该医院太平间存在脏、乱、差的情况。
摘自〈南方周末〉,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