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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054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出台
http://www.100md.com 2001年2月28日
     中国中医药报讯 (记者于连云 石海燕)新世纪伊始,刚刚结束的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传来好消息:大会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二十三条,对中蒙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机构建设、经费支持等管理方面制定条款,明确了中蒙医药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事业中所占重要地位,要求各级政府加强中蒙医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并把中蒙医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逐步达到或接近本地综合医院水平;在科研方面,要求加强中蒙医药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门诊建设,支持其理论研究、临床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中蒙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以及在学术、人才、技术、信息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在教育方面,要求逐步完善中蒙医药教育机制,重视中蒙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鼓励师承教育、带徒授业,不断提高中蒙医队伍的整体素质;支持鼓励蒙医药人员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蒙医药诊疗技术,研制安全、简便和多样化的临床新制剂,允许蒙药院内制剂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指定蒙医药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提出建立中蒙药材基地,合理开发利用中蒙药材资源;鼓励捐献和挖掘有价值的中蒙医药文献及秘方和民间验方。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中蒙医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逐年增长,鼓励设立发展基金,积极引进外资。从各个方面促进和保障中蒙医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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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的中蒙医药历史悠久。尤其是蒙医药源远流长,历代名医辈出,对我国民族医药学发展有着突出的贡献。丰富的中药蒙药资源,奠定了自治区中医蒙医事业发展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对中医和民族医事业的高度重视下,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中医政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保护中蒙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自治区中蒙医药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中医特别是蒙医事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未被广泛认识和重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在具体工作中往往难以落到实处;长期投入不足,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用房紧张;设备不足;教育与人才培养滞后,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广大农村牧区中医和蒙医工作薄弱;中医药和蒙医药科研缺乏重大项目的研究与突破;中医和蒙医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原因,致使一部分中医和蒙医医疗机构日渐萎缩,生存和发展都面临着问题,严重制约着自治区中医和蒙医事业的发展。

    为解决自治区中蒙医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更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合自治区区情和中蒙医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卫生厅经过全面、广泛征求意见,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草案)》上报自治区政府,在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人大教科文卫委多次协商、研究论证和区内各盟市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借鉴兄弟省区中医、民族医事业发展和中医、民族医立法工作的经验后,又几易其稿,提请自治区人大审议。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审通过后,又根据各位常委的意见作了修改,于2001年2月12日正式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事业在新的世纪里翻开了新的一页,必将促进自治区的中蒙医事业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获得稳步、健康、持续的发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