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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0827
斗士余医生在做什麽?
http://www.100md.com 2000年3月12日 金羊网
     余卫华夫妇都是医务工作者,1999年6月,他们的孩子在广州一家大医院出生,一个小时后离奇夭折,医院坚持自己没有过失,而余医生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是一起医疗事故。然而耐人寻味的是,本身也是医务人员的余卫华并没有提请卫生部门进行医疗鉴定。他的观点是,目前医疗鉴定严重滞后于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已形成为害社会的一大“公害”,作为一个受害者,他对医疗鉴定乃至医疗官司都没有信心。

    本报讯 日前,本版以整版的篇幅报道了余卫华医生丧子的遭遇(见2月22日《他的孩子究竟是怎么死的》一文)。余卫华医生的遭遇经披露后引起多方反响,全国各地传媒和网友通过余医生的遭遇,对目前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展开激烈的讨论。一个月时间过去了余医生在做什么?记者日前再一次见到余医生。

    余医生最近在“中国法治网”开设专栏,针对关于改革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发表意见,同时在报纸、电视上发表文章。一些和他同样遭遇或关心他的人通过网上、电话、书信往来和他交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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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医生说,他现在不是孤军作战,已有多位同他一样遭遇的人通过各种方式和他联系上。感慨的是,医疗事故伤害对他们来说不是最大的伤害,最大的伤害是他们为了讨回公道而付出的心力、财力和体力。不少人在逐层的医疗鉴定中,花费了无数的精力、金钱,有的人为了求个明白还自学医学,不懈的努力和抗争,均以失败告终。

    一位增城的农妇日前辗转找到余医生,哭诉了她的遭遇,丈夫患上脑瘤,在市内一家大医院做手术后双目失明、神经失常,院方否定了农妇认为医疗事故的疑问,没有什么文化的她竟狠下心钻研专业医书,现在她可以引经据典,如数家珍列举其中种种疑点,然而院方还是迟迟没有答复。

    余医生对记者说,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在组织者、鉴定人员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他说,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者是卫生行政部门,是当事医院的上司,就像“老子给儿子鉴定”,你能肯定这个老子在鉴定中会铁面无私吗?此外,医疗事故的发生是违反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而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之一,就是监督下属医院是否违反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发生医疗事故,与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所以卫生局判了下属的错也就间接判了自己的错,这不仅是“老子给儿子鉴定”的问题,还包括“老子的自我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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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医生认为,这种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最终的结果,使部门保护主义深深渗透到医疗事故鉴定法规之中,他呼吁为医疗事故立法。

    2月份以来,余卫华联合国内几位医疗纠纷的患方当事人,联名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卫生部递交了一份公开信(见下文),含泪陈词,恳请人大“开门立法”。

    右眼患了病 左眼却挨刀

    心脏不舒服 子宫却没了

    尸体存九年 只为讨公道

    人大、国务院、卫生部领导,起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各位尊敬的专家:

    我们是全国各医疗事故的受害者,我们不仅受到医疗事故的伤害,而且是不公正的处理的牺牲品,让我们无法忍受。

    我们无法忍受,家属为了讨回公道,把死者尸体冰冻9年,上访9年(辽宁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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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无法忍受,做心脏手术却把子宫切掉,又把腿搞瘸,却不是医疗事故(上海)。

    我们无法忍受,右眼患病,左眼挨刀,却不是医疗事故(浙江杭州)。

    擦干了眼泪,我们在抗争中渐渐明白不公正的根源所在——部门保护主义已经制定在法规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处理医疗事故的法规就已经倾斜,使我们不能讨回公道。由于《立法法》尚未出台,立法规范不完善,使得《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卫生部门自己起草,并由自己执行,规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依据”,白纸黑字写出的家规大于国法;极力玄化专业性、风险性。专业特点成了自己给自己鉴定的借口。

    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卫生部门不适当地要求规定扩大或固定自己的权力、利益,淡化、回避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只强调权力而不强调责任,只强调卫生部门的利益,忽视患者的利益,致使《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违反基本法理,最终就会造成法律法规难以执行,乃至有法如无法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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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新《办法》透露出的一些条款来看,不平等条约依然深藏其中。面对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起草,我们作为医疗事故的受害者,作为有代表性的一员,大声疾呼:“开门立法!让我们说话!”

    一、起草制订新的医疗事故法律法规,要有患者一方的代表参与,可能的话应直接参加立法的起草,至少是参与讨论,参与立法听证会,要带有辩论性质的充分发言。

    二、法案应该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向人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最大限度地找出所在的法律漏洞。

    三、为了公平起见,草案由与医患双方无利害关系的司法部门负责起草,或牵头起草。

    四、为了解决错综复杂的行政司法的矛盾,需要制订一部《医疗事故法》而不是《办法》,理顺相抵触和无法操作的条款,对于现今中国最大投诉热点之一的医疗纠纷,行政法规已经不能够解决问题。

    在此,我们自荐做患者一方代表,因为我们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患者,是最特殊的患者,只有我们才真正有心为患者说话。,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