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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由谁赔偿
http://www.100md.com 2000年7月6日 人民网
     今后,医疗事故的赔偿将由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医疗事故赔偿准备金制度做切实的保证。6月29日,卫生界专家在京召开“医疗纠纷及医疗责任保险研讨会”,商讨赔偿制度如何具体操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健康观念逐步改变,权利意识渐渐增强,医疗纠纷发生率大幅度上升,有关诉讼案件成倍增长,涉及赔偿金额愈来愈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据有关资料分析,经市级卫生主管部门鉴定过的医疗纠纷案,从1996年至1999年,平均年增长率超过100%,这还不包括医患双方协议解决的案件。1997年以来,百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案件增多。如近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龚琦峰、龚琦凌两脑瘫患儿起诉省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两患儿后期治疗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2906308元。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是长期困扰各医疗机构的一大难题。对此,卫生部在报审国务院法制办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正草案总则中拟定了关于国家扶植和推动建立医疗职业保险和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职业保险内容的条款。卫生部法监司法规处汪建荣处长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1987年制定的,由于当时关于医疗责任事故的补偿标准较低,十多年来争议不断。事实上,现行的赔付标准已大大突破了原有的数额。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医疗机构因无赔偿能力而无法执行。从医疗赔偿制度较为健全的地区和国家看,香港的医疗事故是由政府为医疗机构出钱购买保险进行赔偿,而美国则大部分由医生个人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他人经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使医疗机构的职业责任风险由社会分担一部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目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正草案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其中第六条即是关于医疗责任保险条文的立法思路与设想。汪建荣处长介绍,讨论中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医疗职业保险和医疗风险保险两部分,前者是法定的强制保险,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费用可以列入成本,以确保其对医疗事故的赔付能力。后者则鼓励患者自愿参加。

    目前经国家保监会批准的唯一有权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它的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张维利介绍,责任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后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险种,而根据国际惯例,医疗责任险都是微利或不盈利的险种,其社会效益远大于经济效益。目前,有关的配套法律体系及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保险公司将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探索医疗保险的运行模式。

    据悉,目前云南、深圳等地已开始推行医疗事故保险制度。而随着人保《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经保监会批准并逐步推行,北京及各地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也将陆续推展。

    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之外,还将实行医疗事故赔偿准备金制度,准备金的数额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确定,从而保证医疗机构在保险赔付范围以外,有能力对医疗责任事故进行赔付。准备金必须专款专用、逐年积累,并不得挪作他用。两种制度建立起来后,将基本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 http://www.100md.com